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鲁财税[2003]30号
全文有效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花岗石和大理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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