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政发[2003]45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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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菏政发[2003]45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2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2]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研究确定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征税范围。菏泽市市区(含菏泽开发区)、各县城建成区、各建制镇驻地及各工矿区(工矿区范围见附表)范围内的所有应税土地。

  二、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菏泽市区应税土地划分为三个等级。(一)一等土地。一等土地的范围为菏泽市城区西外环路、南平路、北环路(立交桥以东为迎宾大道)、花城大道(均含外侧一公里)以内的应税土地。(二)二等土地。二等土地的范围为菏泽市区8个办事处行政区域内除一等土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三)三等土地。三等土地的范围为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区域内除一、二等土地之外的所有应税土地(含牡丹区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建制下的应税土地)。每个等级的土地使用税额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是:一等土地2.00元,二等土地1.6元,三等土地1.2元。

  各县县城由于面积相对较小,各地段差别不大,其土地不再划分等级,统一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60元征收土地使用税;各县所辖建制镇也不划分等级,统一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征收。各新老工矿区的单位税额执行建制镇的标准,按每平方米年税额1.00元征收。

  应税土地或纳税企业所处位置在土地等级划分或其他分界中如有交叉,其适用税额按照从高不从低的原则征收。

  三、征收与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调整和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地税及国土资源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调整后的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执行。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时足额将应征税款征收入库。

  按省《通知》要求,本通知上溯至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1月1日以后应补交部分确保于2003年年底之前补交入库。

  附件:菏泽市工矿区名称及征税范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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