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政发[2003]52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意见和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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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意见和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日政发[2003]5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关于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意见》和《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关于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地方税源控管的意见

  为加强我市财源建设,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一)建立工商、国税、质监部门与地税工作联系制度。工商部门要定期向地税部门传递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及时进行纳税业户核对;地税部门要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服务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在业户办理工商注册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质监部门要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搞好税务登记。

  (二)工商部门牵头,定期与公安、国税、地税等部门组成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组,对各类园区、开发区、专业市场、商贸城等进行专项清理检查,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税收管理网络。

  (三)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进行全面资格核查,对新申请该类资格的企业进行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计划、经贸、建设、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资料。

  (二)地税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派员到建设服务大厅联合办公,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建设单位(包括国家、省属驻日照单位)与承揽、中标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作为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单位,负责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凡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施工(栋号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代征税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要预留应缴税额两倍以上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清缴。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山东省日照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五)地税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计划、监察、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二)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山东省日照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强化车船使用税征管

  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公或代征制度,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在车船年审和营运年度审验时,对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一律先补办完(免)税手续,再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审验手续。

  五、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管理

  (一)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物价部门收回其《收费许可证》。新增项目的,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对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代征税款;对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应税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代征税款。

  (三)财政、物价、地税等部门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六、对代征代扣单位和协税护税部门给予经费补助

  对代征代扣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对协税护税部门给予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对代征代扣单位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各级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凡涉及税源控管问题,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与地税部门搞好配合。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地税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与单位联网、以票控税等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措施。

  各区县政府、办事处、管委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强化地方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机制,加大考核监督力度,确保综合治税各项措施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有效实用的考核办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和反映各单位协税护税工作完成情况,在全市建立科学有序的社会综合治税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社会综合治税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协税护税的工作实绩。

  (二)职责明确、公正公开原则。根据各部门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正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促进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调动各部门积极性,促进地方税收稳定增长。

  三、考核对象

  主要考核有协作配合任务的计划、建委、财政、工商、国税、物价、经贸、交通、水利、公路、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房产管理、公安、农业、海洋与渔业、质监、农机等部门、单位。

  四、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

  向地税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税收票证管理情况,协助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情况等。

  (二)考核标准。

  1.工商、国税、质监部门。

  (1)每月终了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与地税部门核对登记户数。

  (2)在企业注册大厅设立地税服务窗口,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业户登记管理,做到凡办理工商登记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3)质监部门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税务部门搞好税务登记,每月月底前向地税部门提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业户名单。

  2.科技、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对各类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严格资格核查,使其全部符合认定资格。

  3.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公路、市政部门。

  (1)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基建投资项目、基建计划、规模以上企业相关经济指标以及交通、水利、公路、市政建设项目及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交通、水利、公路部门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按规定足额代征税款,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4.建委。

  (1)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规划、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名单、施工项目、投资计划等涉税信息资料,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对不提供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3)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对外来施工企业的登记管理,做到凡在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业户全部办理税务登记。

  5.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

  (1)每月终了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有关涉税信息,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销售不动产,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加盖市地税局发票专用章的专用发票的,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6.公安、交通、农机、海洋与渔业部门。

  (1)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船明细资料情况,做到真实、全面、及时。

  (2)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及时足额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

  (3)凡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不予办理车船营运审验、年审手续,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完税。

  (4)对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做到出警迅速、处理及时。

  7.财政、物价部门。

  (1)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认定登记工作。

  (2)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财政拨款项目建筑安装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业税协议书,及时解缴入库代征税款,按规定领取、保管、使用税收票证。

  (3)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时,做到足额代征有关税收。

  五、奖惩措施

  (一)把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作为政府对各部门、各单位综合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的部门、单位,在评先树优中优先考虑,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对依法代扣代缴地方税收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付手续费,及时兑现。对在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中成效突出的部门、单位,由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二)对荣获“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的部门、单位,由地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奖励协税护税人员或补助协税经费。

  (三)对代征土地增值税的部门、单位,按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助经费。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落实专人负责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2.不按规定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严重失真、时间滞后,导致控管不力、税款流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属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行政经费。

  3.在科技、福利、校办、劳服企业资格审查,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车船年审、营运手续审验,收费许可证发放等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造成税款流失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行政经费。

  4.未按规定代征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予以通报批评,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扣减相应行政经费。

  5.发生突发性涉税案件,配合处理不力,出现推诿扯皮现象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五)在领取、使用、保管、结报税收票证中违反规定,造成税收票证丢失和损失的,依法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协税护税工作中严重失职,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提交检察院进行处理。

  六、组织实施

  地方税收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考核项目,市政府立项督查,按月调度情况,年底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监察、财政、地税、审计等部门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协税护税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意见,报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惩。

  各区县政府、办事处、管委根据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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