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优化稽查执法服务的意见
鲁国税发[2003]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引导纳税遵从,优化税收服务,降低税务稽查成本,提高稽查执法质量和效率,现就全省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引导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和对纳税人实行重点检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国税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通知纳税人自查自纠,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和有关要求,决定是否对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这一做法有利于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减少检查次数、提高稽查执法效率,是提高税收服务层次和执法水平的有效措施。各地要认真结合贯彻省委工作会议精神,改进稽查方法,积极推行查前自纠与重点检查的做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为企业大力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对下列纳税人,各地国税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前自纠与重点检查:
(一)列入专项检查的纳税人;
(二)列入行业性治理整顿检查的纳税人;
(三)列入日常稽查的纳税信誉较好的纳税人。
对下列案件,不适用查前自纠与重点检查:
(一)涉嫌税务犯罪案件;
(二)举报案件;
(三)上级转办案件;
(四)协查案件。
三、实施程序
查前自纠与重点检查应按照查前告知、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查后反馈四个步骤进行:
(一)查前告知。稽查局在实施检查前,选案部门(岗位)将自查期间、自查范围、自查自纠期限和自查税款的处理方式等内容书面告知纳税人。自查期限应视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
(二)自查自纠。纳税人应在告知的期限内自查完毕,将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处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将自查出问题和纠正情况的书面报告、《纳税人自查报告表》、缴税凭证及有关资料报送稽查局。
(三)重点检查。稽查局选案部门(岗位)应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具体情况和有关要求,确定是否将其列为被查对象。对列为稽查对象的,通知稽查实施部门(岗位)实施重点检查。实施重点检查时,检查人员应根据有关资料和纳税人自查自纠的问题,拟定实施检查的具体方案,按规定程序进行认真检查。
(四)查后反馈。检查结束后,应按照正常稽查程序对案件进行处理。同时,针对查前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稽查局可制作《纳税人涉税事项改进建议书》,送交被查纳税人,帮助纳税人进行整改,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四、政策界限
纳税人自查自纠出的问题必须是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稽查局报送的书面报告、《纳税人自查报告表》、缴税凭证及有关资料中明确载明的问题。检查人员不得帮助纳税人自查,不得将稽查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并入纳税人自查自纠问题。
对自查自纠与重点检查问题的处理,应依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纳税人自查自纠并经稽查局核实的问题,依法从轻处理;对纳税人隐瞒不报、销毁有关证据,逃避检查、违法手段恶劣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略)
1、《纳税人自查告知书》
2、《纳税人自查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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