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3]3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7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加强财源建设,强化税源控管,确保财政收入稳定增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搞好地方税源控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严格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一)工商与地税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和信息相互交流制度,定期将业户开业、注销、变更登记情况相互传递给对方,确保将所有经营业户全部纳入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管理。
(二)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地税等部门,要对各类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进行全面资格核查,并切实加强对该类新申请企业的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强化建筑业税收管理
(一)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建设项目信息及资料。
(二)地税部门要与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对外来施工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
(三)承建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以及转建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部门登记的同时,办理涉税事宜。
(四)建设单位(包括中央和省驻菏单位)与承揽、中标施工企业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后30日内,要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作为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单位,负责代征有关建筑业地方税收。凡未领取地税部门核发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不得为其核发施工(栋号)许可证。
(五)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代征税款。在工程竣工决算前,要预留应缴税额两倍以上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决算时清缴。凡在我市境内施工的企业,必须使用“山东省菏泽市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得与其结算工程款。
(六)地税部门要定期会同建设、计划、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土地、房产转让税收管理
(一)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二)在办理土地、房产转让手续时,凡未从地税(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山东省菏泽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四、强化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运营营业税征管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等部门要与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公或代征制度,并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所管车辆的明细资料。在车辆年审和营运年度审验时,对未办理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手续的,一律先补办完(免)税手续,再办理车辆年审、营运审验手续。在办理车辆营运结算手续时,对未缴纳营业税的,一律不得开据相关票据。
五、对代征代扣单位和协税护税部门给予经费补助
对代征代扣单位,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对协税护税部门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对代征代扣和协税护税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地税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共同做好税源控管工作。凡涉及税源控管问题,各部门各单位要与地税部门搞好配合。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税部门要积极探索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以票控票等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措施。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治税组织,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强化地方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促进依法治税,确保我市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和经济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
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