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21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贯彻落实《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鲁国税发[2003]96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采取在乡镇设立税务征收单位受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在县国家税务局受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和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管理模式的,最迟要在8月份征期将此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调整到该纳税人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的税务机关。
二、与“一窗式”管理相关的补丁程序(单机版防伪税控系统、CTAIS系统),已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发布,请按有关要求及时更新。
三、从2003年7月份开始,各市必须于每月征期结束后4日(遇节假日可顺延)内,推行“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有关情况认真填报《“一窗式”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并通过FTP服务器(CENTRE\流转税处\一窗式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以电子数据上报省局。
四、推行电子申报户数,按网上申报、介质申报都作为电子申报口径统计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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