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18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教育储蓄免税管理漏洞,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鲁国税发[2003]6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办法》的贯彻实施是我省国税系统坚持依法治税、实现管理与服务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税政、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确保《办法》按期顺利实施。
二、搞好政策宣传
《办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搞好宣传引导十分重要。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宣传和正面引导,使广大储户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办法》的积极作用。在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管理的同时,也要注意搞好与各储蓄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以县(市、区)国税局的名义,在所管辖的储蓄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加强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的《通告》。《通告》按省局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制(样式附后),同时要注明该局受理此项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地址和联系电话。
三、抓好业务培训
各级国税机关要采取简单有效的方式,尽快对相关人员特别是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熟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特别是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能够熟练掌握教育储蓄免税的条件和审查方法,并利用《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开具《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以下简称《备查单》)。
四、严格《备查单》开具
县(市、区)国税局要加强内部管理,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负责办理教育储蓄免税备查业务。对开具的
《备查单》,经办人、负责人要手工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搞好优质服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尽可能减少储户的不便。要在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受理教育储蓄免税备查业务。在发生网络不通、停电等情况时,如有储户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教育储蓄免税备查申请,经办人员要及时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可手工开具《备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储户,一份留存),事后及时通过《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补录。
六、加强监督检查管理
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监督检查管理。利用《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中“数据统计”功能,搞好统计分析,并对照储蓄机构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评估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未附有《备查单》的教育储蓄免税业务,一律按规定补征税款和处罚。
七、《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的安装和使用问题
《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软件包已放置省局ftp服务器local信息中心教育储蓄税务管理系统,软件的技术说明和使用说明详见软件包中有关的帮助文件。请各市局信息中心下载安装该系统,系统初始化工作由信息中心和税政部门共同负责,软件日常管理、维护、数据库备份等技术支持工作由信息中心负责,软件使用管理由税政部门负责。
省局将适时对各市局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市局在贯彻实施《办法》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并请于7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办法》的情况等报省局。
附件:通告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通 告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3]68号)规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利息所得税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享受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
(一)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为在校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学生;
(二)教育储蓄以学生本人的名义进行存款,采用实名制;
(三)每个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只能享受一次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优惠,存款本金合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四)储户取款应提供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或学校证明等)和国税机关开具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
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储户不得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征免税:
(一)储户取款前,持身份证明、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和存折,到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征收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审核备案,由国税机关开具能够享受教育储蓄免税优惠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
(二)储户凭储蓄存款支取证明、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和国税机关开具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到储蓄机构支取教育储蓄存款。
(三)储蓄机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为储户办理教育储蓄免税业务时,审验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和国税机关开具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并留存备查单作为原始凭证,以备国税机关检查。
(四)储户不能提供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证明和《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征收利息所得税。
三、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储户,办税人员无故拖延不及时按规定开具《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备查单》的,储户可进行举报,由国税机关按规定处理。
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X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章)
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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