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日照经济开发区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政发[2003]2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国家、省属驻日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日照经济开发区、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现就园区税收分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已进入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的山东长富药业有限公司、金马集团精密化工厂、日照东港荣兴水产品加工厂、日照裕源酿造股份有限公司、美佳水产东港高科园分厂、阳光彩印包装厂6户企业实现的税收,按照市政府[2002]56号专题会议纪要确定的原则办理。
二、进入园区的市属企业以及市属单位或市属单位人员引进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市与园区所在地8∶2分成。原为市属企业,现改制为股份制或其它类型企业,视为市属企业。进入园区的区县属企业以及区县属单位或所属人员引进的企业,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该区县与园区所在地8∶2分成。
三、东港区引进的进入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的企业,市里不参与分成;日照经济开发区引进的进入日照经济开发区的企业,2004年以前市里不参与分成,从2004年起,第一年市分享10%,第二年市分享20%,从第三年起市分享30%.
四、日照经济开发区、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税收分成企业的税收征管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统一负责。市财政局负责界定引进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按比例分成的收入由税务部门直接按比例分级缴库;不便于分级缴库的,暂入市级库,然后按分享比例办理调库。
五、鉴于东港区、日照经济开发区在园区建设中投入较大,市里可通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市及各区县原有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日照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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