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3]7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开展征管质量考核,是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强化税务管理,加强征管基础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检验各地征管质量和执法水平的主要依据。修订后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更加注重解决考核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市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在认真组织学习的同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明确部门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报表报送工作。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和报表报送工作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为促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的健康开展,本着有利于保证工作连续性、有利于提高考核质量的原则,根据总局由征管部门会同稽查、计划统计等部门进行征管质量考核的要求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省局确定由征管部门负责考核登记率、申报率、缓征税款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等考核指标,由稽查部门负责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罚款入库率、处罚率等针对税务检查的考核指标,由计划征收部门负责考核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欠税增减率等针对税款征缴、收入控管的指标。考核报表内容中涉及稽查部门、计划征收部门考核内容的,由各市征管科(处)统一汇总填报。
二、有关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口径的补充说明
(一)申报率方面
计算公式分子“按期申报户次数”的统计范围应与分母的统计范围相一致,不包括未达起征点纳税人等情况的申报户次数。
(二)入库率方面
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计算公式,分子“当期申报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款”还包括前期多缴抵顶本期应缴的税款。
(三)处罚率方面
计算公式分母“查补税款户次(金额)”,不包括税务检查按规定不应予以处罚的查补税款户次(金额)。即检查后按规定只予补税、不处以罚款,此类情况不计入处罚率的考核范畴。
三、征管质量考核报表报送要求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统一通过TAXBLE1.04版软件汇总生成,报表规格不得擅自修改。各市报送纸质报表时,可不报送分县(市)、区数据,只报各市合计数据,电子文档需按照软件的要求上报分县(市)、区数据和合计数据,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各市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报表在考核属期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局考核各市局上报时间以电子文档上报时间为准。电子文档报送路径:省局服务器FTP: //76.16.16.2/征管处/征管报表及质量考核文件夹。
为保证征管质量考核的质量和报表数据的准确、真实,省局将按照总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和等级标准》的要求,对各市税收征管质量及报表报送情况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汇审,对考核统计结果适时进行检查或抽查,年终进行集中评比,按全国统一评定等级标准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级,并对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试行办法》(鲁国税发[2000]59号)停止执行。各市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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