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济地税函[2003]79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市)局、稽查局、征收局、微机中心:
为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发展,正确贯彻和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2000年市局征管处、计统处和税收管理二处联合下发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实施意见》。《意见》下发后,各单位按照市局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政策调整。但通过近期调查发现,有些征收单位在政策贯彻落实中存有不到位的情况,对应改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仍在继续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要求如下:
一、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只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出台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我国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调整。对此,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严格执法,加强协作与配合,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认真清理,立即纠正
(一)各区、县(市)局对应改征个人所得税现在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必须摸清底数(可在“TS2000内部信息系统――业务数据――-征收查询一-入库查询――入库条件查询中注册类型分别选定私营独资、私营合伙、个人合伙和个人独资四个类型,税类中选定企业所得税”、在“TS2G00内部信息系统――-业务数据――-登记查询――-定义登记信息――-条件名称选择纳税人中文名称、类似于、律师事务所”进行初步筛选,根据注册类型逐户确认),逐户通知企业进行纠正,并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纳税辅导和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办税人员素质,使其能准确计算税额,规范填写纳税申报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并在今年已核定为企业所得税的,区县(市)局应向企业说明情况,重新填写《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和《个人所得税核定表》,重新下达《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书》。并通过TS2000管理服务――-登记认定――-税务登记检查――-税务鉴定信息内部调整,更改核定税种信息,杜绝错误再次发生。
(三)在稽核和稽查环节以及日常征收管理工作中,各单位应严格依法治税,严禁混淆税种入库。
(四)征收局和区县(市)局要对现有登记底库中的税种鉴定进行重新整理审核,发现错误信息后立即调整;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依法正确鉴定。
(五)征收局和区县(市)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办税服务厅(包括各全职能所)张贴通知、公告或发放宣传材料,使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知道并熟悉政策的调整变化,及时进行纠正。
(六)各征收单位应切实抓好申报管理工作,对错征企业可以通过在TS98中设立受理环节纳税警示等方式,提醒仍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时进行调整,收回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放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杜绝错征现象的发生。
(七)对今年以来己征收入库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各单位要将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逐户、分期进行统计(城区由征收局负责统计、其余单位按各自征管范围统计)。并于5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分别上报市局计统处和税收管理二处,市局计统处负责协调国库,各会计核算单位及时办理税款调库。
以上工作,各单位必须在5月底前完成;6月份市局将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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