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3]20号
全文有效
2003年5月6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培植新的财政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当前契税征收的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交易量大幅度上升,应征契税的数额也逐年增加。但长期以来契税征收工作一直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致使契税不能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款流失十分严重。为此,各级要切实加强对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改变目前契税严重流失的局面,为我市财政培植新的增长点。
二、加强征收管理,实行财政自征
新的契税条例和山东省契税征管规定明确了契税征收机关为当地财政部门,从根本上赋予了财政部门在契税征管中的职能作用和执法主体地位。自文到之日起,全市契税实行财政部门自征,同时建立规范严密的税收稽查和部门制约机制。具体操作方法是,每县在行政审批大厅设立一个窗口,市直和牡丹区、开发区合并设立一个窗口,每个窗口形成一道征税、发证一条流水作业线。财政部门派驻专人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一起现场联合办公,实行统一征收、分级次入库的管理办法。
三、加强制度管理,搞好部门配合
契税有着自身的特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的发生才能产生契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是土地房产权属变更的主管部门,掌握着契税税源的第一手资料。国土资源、房产部门要按照契税条例的规定,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实行源头控制,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部门配合是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将征管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国土资源、房产部门的联系,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应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地产、房产交易、出让、转让情况的有关资料。征收机关也要及时向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提供完税或免税的各种证明。征收机关、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定期核对有关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改进,做到应征税款应收尽收。
四、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政策
各级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权限进行减免,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权限和范围进行减免。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提交有关详实资料,才能办理减免事宜。契税征收机关要对现行的契税减免政策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并加大对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五、加大契税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
契税面广、量大、政策性强,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由于我市前期契税征管工作比较薄弱,广大纳税户对契税的有关政策不明,纳税程序不清,缺乏自觉纳税的良好氛围。各级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利用多种手段加大契税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要特别注重在各种交易场所发放明白纸、张贴宣传品。各级征收机关也要集中一段时间搞好宣传,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契税的有关政策,明白应尽的纳税义务,为契税征管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搞好专项检查,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契税征收中的执法、执纪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契税征收机关要联合监察、审计、国土资源、房产等部门,抽调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纳税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公安、银行等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契税征收机关的契税征管工作。契税征收机关、国土资源、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内,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对全市契税征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1997年新契税条例颁发后漏征的契税,一律通过检查进行限期补缴,超过补缴期限的,加收滞纳金,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各县区在市检查前自查补缴、追缴的税款入本级库;自查后市对各县区进行检查,查出的税款入市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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