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
全文有效
2003年3月19日
为推进全省金税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和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等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2003年3月31日前将山东省(青岛市除外,下同)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3年4月1日起,废止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03年4月1日起,山东省境内的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国家税务局统一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电脑版专用发票。
三、山东省境内的一般纳税人2003年4月1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2003年4月1日前开具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2003年10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四、山东省境内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省外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一般纳税人应当配合主管国家税务局及时做好空白手写版《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缴工作。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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