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5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审核审批权限由各市局确定。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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