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3]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省局翻印[2003]13号)第六条的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各市局在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城市高于农村的原则,同时照顾毗邻地区的影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提高幅度范围内,分别确定具体的起征点数额,并报省局备案。
二00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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