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6]98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06]254号)对我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征税范围进行了界定。为确保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现做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文件精神,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抓好土地使用税调整政策的落实,把政策宣传、贯彻到每一位纳税人;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摸清因征税范围调整而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实际拥有的土地面积,全面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及工矿区征税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06年第四季度实现的税款要在2007年1月份申报缴纳。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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