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资料归档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6]52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了统一规范纳税评估档案管理工作,结合地税工作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资料归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单位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贯彻落实。
附件: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卷内资料清单
4.卷内备考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资料归档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纳税评估档案管理,规范纳税评估资料归档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纳税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档案是指经纳税评估分析、核实疑点问题(税务函告、税务约谈、实地调查核实)、评估结果处理等环节而形成的各类文字、图表、视听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纳税评估资料归档工作遵循简便、实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市局各单位进行纳税评估资料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纳税评估资料由实施纳税评估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特殊情况下,评估事项中途转移部门的,由最终实施评估结果处理的部门负责归档。
第六条纳税评估资料可按照一户一档和按户序时的方法立卷归档。其中,专项评估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一户一档的方法立卷归档,日常评估形成的档案资料分别按照按户序时的方法立卷归档,每户应附资料清单,每卷应有卷内目录。
第七条纳税评估资料排列顺序:评估认定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在前,其他资料按照时间和评估工作环节的顺序排列。
1.评估认定结论书(纳税评估结论书);
2.涉税举报材料(评估对象案源材料);
3.其他部门提交的评估申请;
4.评估计划表;
5.纳税人基本信息;
6.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等);
8.纳税评估分析底稿;
9.税务函告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0.税务约谈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1.税务约谈记录;
12.约谈举证资料签收单;
13.纳税评估实地核查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14.纳税评估实地核查记录;
15.纳税评估自查报告;
16.纳税评估调查核实报告;
17.纳税评估移送单(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
18.纳税评估反馈单(稽查反馈资料);
19.税收缴款书;
20. 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视听和电子资料按照声像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
第九条纳税评估档案使用市局统一格式的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卷内资料清单和卷内备考表,要求据实填写,并与卷内内容一致。
第十条举报案件及其他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需要保密,保密的纳税评估资料应单独成卷,并由档案归集部门按有关规定在该卷封面上标明密级。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保密的纳税评估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由档案归集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档案保密制度及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一条纳税评估档案按照以下时间要求整理归档:
(一)日常评估资料
日常评估资料由分局在评估结果处理完毕后,约谈举证岗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并按照按户序时的要求进行立卷归档。
(二)专项评估资料
专项评估资料由纳税评估部门或分局在专项评估结果处理完毕后20日内,评估管理岗负责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年度所有评估档案于次年四月底以前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纳税评估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经纳税评估确定转入税务稽查程序的纳税人的评估资料,待收到稽查部门的纳税评估反馈单后,将稽查处理决定书等文书复印件与评估资料一并归集装订立卷。
第十四条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及评估档案的保存、借阅、查阅、鉴定、销毁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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