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110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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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6]110号

全文有效

2006年5月15日

济南、潍坊、枣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6]37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新牌号、新规格卷烟管理、卷烟样品和扫描图像采集、报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市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的管理,要求企业及时报送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价格批文、有关开发、投产及营销情况及卷烟样品,并按《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见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附件2)有关指标建立管理台账 ,实施有效管理。

  二、各市国税机关应按总局通知要求为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建立扫描图象。在卷烟生产企业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投放市场的次月内填报《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新牌号、新规格)》,并附报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价格批文,连同有关扫描图象(电子版、图片部分),卷烟实物样品(以条、筒及其他形式包装的产品实物)一并上报省局。

  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产品价格采集期满后申请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各市国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有关要求将完整的卷烟样品扫描图像(电子版)和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样品)一式三套逐级上报省局。

  四、各市国税机关应做好卷烟生产企业2005年5月1日以后生产的卷烟产品扫描图像(电子版)和卷烟包装样品(外包装和单包包装样品)的补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一一省(区、市)国家税务局补报卷烟包装样品清单》(见总局通知附件2),于5月26日前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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