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长政发[2006]13号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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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长清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长政发[2006]13号

全文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长清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济南市长清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维护财政金融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区及乡镇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财政局负责本区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区、乡(镇)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非税收入的具体管理。

  计划、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非税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法使用政府权利、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获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

  (二)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

  (六)罚没收入;

  (七)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八)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九)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以及往来款项。

  第五条 非税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与预算内资金应当统一核算,计划管理,收支平衡。

  第六条 对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中执行本办法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区、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收取或提取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执行。设立新的征收项目、调整征收范围和收取标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单位)应当公开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和收取标准。征收时应当向缴纳人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并使用国家或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对未持合法证件收取非税收入的,缴纳人有权拒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截留、欠缴非税收入。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没有做出规定的,任何征收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缴、免缴非税收入。

  第十条 征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应当实行“票款分离”的办法,全额直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一个收入过渡账户,并在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上缴财政专户。应上缴而未按期上缴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收入过渡账户中直接转到财政专户。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银行不得为征收单位开设非税收入账户。

  第十一条 征收单位应当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征收单位编报的非税收入计划审核汇总后,编制年度非税收入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收入计划,分别向征收单位下达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安排使用非税收入应当纳入全区部门预算管理,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支出账户,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的规定用途编制年度单位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使用单位预算审核汇总后,与预算内资金一同编制部门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向使用单位下达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使用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年度部门支出预算,于每月末向财政部门申报下月支出计划,并填报支出科目和资金用途。

  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部门预算以及收入情况审核批复单位申报的支出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急用资金的,使用单位可以申报临时计划,由财政部门按照程序审核批复。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对财政部门拨入的资金,应当与预算内资金统一管理,按照规定使用,并将资金的各项用途反映在财务报表中。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集中适当比例的本级非税收入统筹调剂使用。统筹比例由区政府制定。具体如下:

  1、各种资源性收费、附加、基金按20%的比例进行统筹;

  2、行政事业性收费统筹比例统一按实际收入的15%统筹;单位确实有资金困难,收不抵支的,提出申请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减免政府统筹。

  3、经营性收费、其他收入视情况确定政府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

  4、教育收费不纳入政府统筹范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法》和《会计法》,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按照部门预算和专项用途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第二十三条 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年检,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二十日内编制非税收入收支决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单位编报的非税收入收支决算审核汇总后,编制本级年度非税收入收支决算,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非税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以及未按规定的期限将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的,由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限期追回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擅自设立征收项目,超标准、超范围征收的,由物价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

  (三)征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负责征缴工作,不得擅自减收、免收非税收入;

  有前款所列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依法对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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