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法公告管理办法
全文有效
第一条 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要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治税,促进全省地税系统税法公告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证纳税人及时、准确了解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执法管理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税法公告管理的原则
(一)税法公告的权威性。税法公告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财政和税务机关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进行税法公告。
(二)税法公告的规范性。税法公告必须有统一的组织领导,完善的管理制度,严密的工作程序和规范的公告形式。
(三)税法公告的完整性。税收法规公告必须全面、系统,使纳税人能够得到完整的税收法规信息。
(四)税法公告的准确性。税法公告必须准确、有效,纳税人能够依此申报纳税以及办理涉税事宜。
(五)税法公告的及时性。税法公告必须及时,以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遵守执行。
第三条 税法公告的内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地方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省财政、税务部门制定下达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解释和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在本辖区内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管理规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税收及财务指标分配文件;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制定的文件,不属于税法公告的范围。
第五条 税法公告的形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和政府网站。
(二)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税法公告》和网站。省局定期编发《税法公告》,作为规范文本;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上发布公告。
(三)税法公告栏。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在办公所在地,中心城市应在繁华路段的显要位置,县以下农村税务所或征收分局应在主要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等设置固定的税法公告栏。
2、在各级地税征收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内,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和税法公告专栏,及时准确地向主动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各类纳税人公告税收法规。
(四)税法宣传材料。对制定下发的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可印成宣传材料,直接分发给纳税人。
(五)新闻媒体。对不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各级各类组织和广大城乡居民,各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利用当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将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告于众。
第六条 税法公告的时限。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到新的税收法规和制发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后,应在5日内或法规规定时限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 税法公告的方法。税法公告采取定期公告与紧急公告相结合的方法。
(一)定期公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遇特殊事项或重大事项,须立即将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进行公告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的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告。
第八条 税法公告的管理
(一)实行领导分工负责制和执法责任制。
1、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局长、分局长、所长分管税法公告工作。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税法公告的管理。
3、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法规机构税法公告管理人员、基层税收法制员、网站管理员负责税法公告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
(二) 实行税法公告审批制。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法公告,经本级分管局长、分局长、所长批准后发布,不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三)实行税法公告呈报制。各级地税机关内设机构起草以局名义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需对外发布的,在文件制发后2日内报送政策法规机构审查,可对外发布的由政策法规机构呈分管局长、分局长审批,经批准后送经办人员发布;不需对外发布的,退有关机构;不对外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四)实行税法公告登记制。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建立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附后),对已发布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
(五)各级地税机关将税法公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六)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对下级机关税法公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编发《税法公告》规范文本。省局的《税法公告》每月一期,每期印制2000份,发各县级以上地税机关、直属机构、各基层执法单位,年终合并装订归档、保存备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各市地方税务局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4月27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山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法公告实施办法》(鲁地税发[1999]50号)同时废止。
附件:税法公告备查登记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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