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发[2005]112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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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11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处理工作,向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省局制定了《山东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纳税服务涉税事项登记表

  2、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转办单

  3、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催办通知书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山东地税系统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处理工作,向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服务,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地税系统各级纳税服务中心通过纳税服务场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外部网站受理的纳税问题咨询、税务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投诉、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纳税服务场所办理或受理的办税事项等纳税服务涉税事项(以下简称涉税事项)的处理。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及其各部门、单位应与纳税服务中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涉税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服务涉税事项的处理,应遵循合法、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对纳税申报、发票领购等能够在纳税服务场所办理的涉税事项,受理并办理;对办理减、免、缓、退税、行政许可等涉税事项,可以在纳税服务场所统一受理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后,由纳税服务中心通过纳税服务场所反馈纳税人。对咨询、举报、投诉等纳税服务事项,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各级纳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每天定时对外部网站接收的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进行整理,并按照第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纳税服务热线在工作时间内应有专人负责接听,并做好记录,填写座席工作日志。

  (一)属于纳税咨询的,应记录咨询人的基本情况和咨询内容。

  (二)属于涉税举报的,应记录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违纪事实及有关线索。

  (三)属于涉税投诉的,应记录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违纪违规事实及有关线索。

  第八条 各级纳税服务中心受理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后,应进行登记,填写《纳税服务涉税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并将处理情况进行记录,能够直接答复的,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转交有关部门解答。

  (一)对不能直接答复的涉税咨询问题,应填写《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转办单》(附件2),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有关部门解答。

  (二)对受理的一般涉税举报案件,应填写《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转办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税务稽查部门;属于发票举报的,应填写《发票举报案件登记台帐》,并即时(现场举报)或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或下级发票查处机构依法查处。

  (三)对受理的涉税投诉事项,属于投诉地税机关、地税人员违法违纪或行政效能的,应填写《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转办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属于投诉基层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违法违规的,应填写《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转办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政策法规部门;属于信访内容的,应填写《纳税服务涉税事项转办单》,并于1个工作日内转交本级信访工作部门。

  (四)对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及情况反映,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整理,及时提交有关部门。

  (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告知其有权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承办单位在接到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涉税咨询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复杂问题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将解答结果回复纳税服务中心。

  需要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与其他单位协商解决的,应及时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协商其他单位;接到答复或协商一致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回复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条 转办的纳税服务涉税咨询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部门,涉及程序问题的,则按程序转办,由第一个办理部门办结后直接转送下一个部门办理;不涉及程序问题的,同时转送不同部门。各部门办理时限相同,并直接将本部门办理结果回复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 涉税咨询事项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有关事项的,应及时与纳税服务中心沟通,说明情况,以便向有关咨询、举报人解释。未说明情况的,纳税服务中心应于办理期限到期次日向承办部门发出《纳税服务涉税事项催办通知书》(附件3)。

  第十二条 纳税服务中心收到各涉税咨询事项承办部门回复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咨询、举报人。有关部门直接回复除外。

  第十三条 税务稽查、纪检监察、政策法规、信访工作部门、发票查处机构接到纳税服务中心转交的举报、投诉事项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回复的,办结后应及时回复,同时,将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抄送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对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纳税服务中心要定期整理,呈报局领导。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中心每月对当前纳税人关心的问题进行整理,通过12366纳税服务系统、外部网站等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纳税服务中心按季、半年、全年,对上一阶段信息的收集、办理、答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呈报局领导。各市纳税服务中心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受理有关涉税事项的统计分析资料及典型事例报送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在受理纳税服务涉税事项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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