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05]45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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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河砂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5]45号

全文有效

2005年9月2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河砂资源是我市境内一种宝贵的矿产资源,加强河砂税费的征缴管理,对于河砂资源的有效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河砂资源的管理,保证各项税费及时征收并足额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统一、公平、合理、有序的河砂销售市场

  自2005年10月1日起,出让河砂经营权不得低于每立方米3元;河砂平均市场销售指导价格按每立方米20元以上的标准执行,并以此计征相关税费。县、市、区低于上述标准计征相关税费的,由市水利、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由此影响市级分成部分,按照河道采砂税费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从县、市、区分成收入中抵扣。

  二、统一稽查票据,加强源头控管

  自2005年 10月1日起,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河砂稽查站点及有关稽查人员稽查违规运砂车辆,统一使用市财政局提供的专用稽查票据。对无证运砂车辆及其他偷逃漏缴税费的运砂车辆,由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经营权出让价款每立方米5元、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0元的标准计算补收各项税费。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及时将补收税费解缴相关部门。稽查补缴经营权出让价款及管理费超出统一规定标准应征收部分,按照分级次管理的原则,县(市、区)、市高新区应分成部分由市财政全部返还;市级分成部分专项管理,主要用于对稽查工作的补助经费。

  三、加强税费征缴及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河道管理部门作为河砂税费征缴的主体,不得委托乡镇代发税费缴讫证和代征各项税费。

  (二)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河道管理部门要按照河道采砂税费征收管理要求,将应上缴市财政专户的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款、管理费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票款分离”的办法,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其他各项预收税费使用财政往来收据收取,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三)各县(市、区)、市高新区河道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和报表,制定严格的财务规章制度,设立预收税费汇缴帐户,核算除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款、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各项应缴税费。各级税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有关税费的征缴监管,督促河道管理部门严格履行代征代缴义务,及时上缴代征的各项税费,并根据税费上缴情况及时返还代征手续费。

  四、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监察、财政、税务、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搞好配合,由监察、财政部门牵头,对河砂税费征缴情况开展定期联合检查,形成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各项税费的征缴管理,防止税费流失。

  各县(市、区)、市高新区要继续深入开展河砂资源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河砂经营市场秩序,加大河砂税费稽查力度,保证各项税费按规定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对不执行河砂管理政策和规定的,市政府将责成执法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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