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5]8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合理界定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目标,严格工作责任考核管理,市局在充分调研论证以及总结泗水县地方税务局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基础上,并根据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员管理工作的通知》(济地税发[2005]59号)精神,组织人员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认识认真执行《工作规程》对于做好"一户式"征管、加强税源管理、确保严格执法、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员综合素质,建立、健全并切实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把《工作规程》真正落到实处。
附件:《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
二○○五年九月一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程
第一章0x20 总 则第二章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标准及其考核奖惩,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主管税务机关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纳税人税源管理整体工作。税收管理员具体负责本片范围内(第三责任区)的纳税人税源管理工作。税收管理员管理税源的形式原则上确定为:按组划片,分户到人,组内税收管理员既有明确分管业户,又要相互协作。一般情况下,每个主管税务机关成立若干税源管理小组,每个税源管理小组负责一个区域的税源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为明确每个税收管理员的税源管理责任,各分局应于每年年初与每名税收管理员签定《税收管理员责任书》。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管理工作中,应记录《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并及时做好所辖纳税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要使所做的每一项税源管理工作均有记录,达到可查阅、可考核的目的。
第二章 税收管理员职责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
(二)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三)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
(四)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大额资产处理等情况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并按规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六)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异常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七)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协助评估约谈、核实,对经纳税评估核实清楚的疑点问题,监督评估结果的落实;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八)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管理企业的税收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所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二)负责掌握所辖企业的户籍变动情况、非正常户实地检查和初步认定;
(三)负责调查、核实所辖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资金运用情况;
(四)负责核实所辖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
(五)负责所辖企业的税款催报催缴,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执行;
(六)负责所辖企业的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
(七)负责对所辖企业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八)负责督导、检查所辖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
(九)负责所辖企业多元化申报推广工作;
(十)负责所辖区域漏征漏管业户清理工作;
(十一)负责所辖企业的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十二)负责所辖企业涉税待批事项的核查工作;
(十三)负责本区域的委托代征工作;
(十四)负责所辖企业当年纳税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
(十五)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理个体的税收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提出所辖区域个体漏征漏管业户的清理建议与方案;
(二)负责所辖区域个体业户的税收政策宣传送达、纳税咨询辅导;
(三)负责所辖区域个体业户的户籍变动情况,非正常户、未达起征点户实地检查和初步认定;
(四)负责调查、核实所辖区域个体业户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资金运用情况;
(五)负责向分局提出所辖区域个体业户定额核定及调整的初步意见;
(六)负责所辖区域个体业户的税款催报催缴,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
(七)负责所辖区域个体业户的纳税评估及税务约谈(双定户除外);
(八)负责对所辖区域个体业户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九)负责督导、检查所辖区域个体业户的发票使用情况;
(十)负责所辖区域个体业户多元化报税推广工作;
(十一)负责所辖区域个体业户当年纳税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十二)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税收管理员权限
第九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活动中代表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一)对新办业户税务登记事项的调查核实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核定所辖纳税人应纳税额权;
(三)对纳税人进行专项调查权;
(四)对所辖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权;
(五)对纳税人申请的涉税事项进行核查权;
(六)对纳税人违章、违法行为依法提出处罚建议权;
(七)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调整提出建议权;
(八)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拒不接受处理进行收缴、停供发票建议权;
(九)对通过纳税评估筛选的纳税异常业户进行核查、约谈或移交检查权;
(十)税收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权;
(十一)税收法律、法规为保证税收管理员职责的履行而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四章 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第十条 税收管理员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一)爱岗敬业、公正执法、廉洁奉公;
(二)有较强的自主学习意识、能力;
(三)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四)有符合工作要求的写作能力;
(五)具备与所管纳税人相适应的财务、会计知识;
(六)熟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七)掌握与本岗位有关的应用软件操作;
(八)掌握所管纳税人办税流程;
(九)熟悉所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管理企业的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一)熟知所辖企业《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所载内容;
(二)熟知所辖企业在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三)了解所辖税源企业产品、商品主要品种及主要购销渠道;
(四)了解所辖企业主要产品投入、产出比例和销售利润率、主要商品毛利率等;
(五)基本掌握所辖企业的费用归集及成本计算过程与方法,能审核企业费用归集及成本计算的正确性;
(六)能按照国家现行税法所规定的税种、计税依据、征税环节、税目、税率等,正确计算所辖各家重点税源企业在纳税期内的应纳税款,并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个体的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一)熟练掌握个体业户定额核定方式、程序和技巧;
(二)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管理办法》;
(三)熟知本税源管理小组辖区内所有个体业户《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所载内容;
(四)基本了解本税源管理小组辖区内个体大户的进、销货品种、渠道及交易方式;
第五章 工作内容与要求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工作指派或工作流程,严格依法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行政执法和行政监察的监督。
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 做好纳税人户籍管理,对纳税人申请设立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情况进行核实。在3日内完成新设立企业纳税人的征管鉴定前期调查工作,5日内完成税种登记、资料回退;在5日内完成新增行业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对经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查找到的非正常户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第十六条 对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和验(换)证手续的纳税人,管理员应在5日内制作并送达《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催办。
第十七条 对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实施实地查验,监督清缴发票、收缴税控装置、结算税款、收缴税务登记证及发票领购簿等证件。
第十八条 停业户的管理。负责对申请停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实地查验,监督清缴发票、收缴税控装置、结算税款,对停业纳税户实施监控,发现停业户在停业期间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规定对其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对所辖区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外来经营业户的税务管理,督促其报验登记或办理税务登记,对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
第二节 税款征收管理
第二十条 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申报期结束次日起5日内对未按期申报的纳税人,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纳税申报其期满次日期10日内申报,送达纳税人并销号;对逾期未纳税的纳税人,在缴款期限满次日起5日内制作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缴款期限满次日起10内缴纳税款,送达纳税人并销号,并将相关文书传递征收管理岗执行。
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应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异常情况(所谓异常就是各项月份或季度指标增减变化率超出正常值正负20%幅度),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报经批准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第二十二条 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的有关资料,提出核查和预缴税款数额意见,并跟踪监督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按照审批数额如实预缴税款。
审核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有关资料,提出核查意见,对经省局审批的缓缴税款要跟踪监督是否在审批的时间内入库,未按审批时间缴纳税款的,制作送达《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从逾期之日起转入欠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按法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做好欠税管理工作。按时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登记;欠税公告前向纳税人履行告知程序,并认真做好欠税情况的确认,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按照欠税管理相关规定的工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欠税的日常管理和实施清缴欠税。
第三节 发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情况监督和管理,重点监督发票开具、开具金额汇总、核销和已(未)使用发票保管等情况,发现有违章问题的,责令纠正,转相关部门处理,监督纳税人执行;对纳税人当期开票金额同纳税申报额分析比对,如有不实申报纳税的,应组织补税,涉及偷税嫌疑的,转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税控收款装置的使用和管理。按上级统一部署,有计划地推行和管理税控装置。对纳入税控管理的纳税人,通知、监督其安装税控装置,定期到纳税人处了解税控装置的使用情况。对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发票协查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填写发票协查表,转交法规征管科。
第四节 纳税评估
第二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负责信息采集,协助评估约谈、核实。
第二十八条 对经纳税评估核实清楚的疑点问题,监督评估结果的落实;对有偷税嫌疑的,转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五节 纳税服务
第二十九条 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根据承诺要求及时向纳税人通报税收政策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辅导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各项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等涉税事项。
第三十条 及时反馈各项税收管理、税收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收集整理纳税人提出使用性建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动态跟踪、报告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对不同等级纳税人采取针对性的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第六节 税务处理和执法建议
第三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对所管辖纳税人的下列情况,应及时向分局提出管理建议:
(一)违反税务登记有关规定的一般违章行为;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
(三)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四)有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
(五)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六)申请延期申报的;
(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
(八)呆帐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
(九)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及未向税务机关报告帐户的;
(十)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及申报纳税的;
(十三)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的(不适用双定户);
(十四)税收定额不实或不合理的;
(十五)欠税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十六)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经调查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十七)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十八)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需要收缴、停供发票的;
(十九)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三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辖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分局提交工作建议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一)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行为,涉嫌偷税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涉嫌偷税的;
(四)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拒不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纳税人有涉嫌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行为的。
(六)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
第六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税收管理员按照"管理到户、责任到人、人户对应、以责定酬"的原则进行综合评价,对岗位多、责任重的税收管理员,每增加一个岗位,岗位能级管理津贴可再上幅10%-20%,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绩效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于税收管理员实际完成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标准、工作效率和工作目标任务等日常工作记录,包括计算机记录信息和日常考核人工记录信息,实行人机考核结合办法。
第三十六条 税务登记管理评价指标
税务登记率=(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应办理税务登记户数)×100%,企业100%,个体95%;
第三十七条 征收管理评价指标
(一)按期申报率=按期申报户数/应申报户数×100%,企业100%,个体98%;
(二)欠税增减率=(期末欠税余额-期初欠税余额)/期初欠税金额×100%≤-20%;
(三)当期入库率=当期入库税款(含罚款滞纳金)/当期应征数(含罚款滞纳金,但获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除外)×100%=100%;
(四)税务违法违章信息处理(处罚)率=纳税户违法违章信息实际处理(处罚)户数/纳税户违法违章信息应处理(处罚)户次×100%=100%。
(五)税收保全、强制执行及时准确率=100%。
第三十八条 发票管理评价指标
(一)发票协查的按期办结率、准确率=100%;
(二)普通发票正确使用准确率=1-未正确使用户数/所辖纳税人户数×100%≥95%;
(三)开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或核定销售额补税户达100%。
第三十九条 纳税服务评价指标
全程服务涉税事项按时办结率达90%以上及无不良反映。
第四十条 纳税评估管理评价指标
(一)纳税评估完成率=已完成评估异常户/评估的总异常户×100%≥90%;
(二)税负增减率=本期税负率-上期税负率≥0;
第七章 税收管理员工作协调
第四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明确专人负责接收征收、稽查部门传来的税源管理事项。接收其他环节传来的税源管理事项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经分局长审批签字并转相关税收管理员办理。税收管理员完成其他环节转来的税源管理任务后应及时向其他环节反馈情况。
第四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形成的需征收、稽查部门办理的事项,应通过分局长批准后向其他部门移交。
第四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所辖纳税人当年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所辖纳税人上年档案资料按照要求整理后交档案管理岗位人员集中保管。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需查阅所辖纳税人以前年度档案资料的,应按照规定向档案管理岗人员借阅。
第八章 税收管理员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组成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考核小组,每月对本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考核一次。
县(市、区)局由人事政工、纪检监察、税收管理、纳税服务中心、计划财务科、法规征管抽调人员每半年对分局税收管理员考核一次。考核采取查阅《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质量考核满分每月为100分,全年1200分。具体奖扣分标准如下:
1、采集纳税人房产原值,土地面积,车船,开户银行、税种核定、纳税人销售额等经经济指标与实际不符的,一项次扣1分;
2、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不到位的每户扣1分;对在办理涉税事宜过程中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业务的扣2分;
3、未组织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的扣5分;
4、未认真调查核实,致使税务登记内容失实的每户次扣1分;税种核定错用税目、税率的每项扣1分;
5、在纳税评估中,未按规定对纳税人和当事人就税务问题进行询问的,每户次扣2分;
6、未按规定使用、填写税收执法文书的每户每次扣1分;未按规定送达执法文书的每户每次扣2分;
7、按要求完成所辖纳税人当年纳税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及移送工作,一户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移送不及时的每户扣1分。
8、《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记录准确、及时、完整,达不到要求的一项扣2分。
9、所辖重点纳税户税务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每差1%扣2分,多元化申报达不到比例的每下降1%扣2分,发票管理评价指标每降低1%扣2分;
10、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财政等部门作出的决定、意见书面回复的每项扣1分;
11、未认真调查、审核,致使发票申请事项审批或审核有误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发票票种核定的扣2分,违规管理税控装置的扣2分;
12、未按照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扣2分;
13、未对所辖企业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的扣2分;未对所辖企业的税款催报催缴的每户次扣2分,不如实上报欠税的扣5分;
14、查处所辖企业偷税(税收管理员建议移交有关部门的除外)的每户扣10分,非正常户认定不准确致使少征税款的扣10分;未达起征点户认定不准确的扣10分;
15、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行政败诉的扣20分;
16、因执法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扣20分;
17、未按照规定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及发放证书的扣2分,对受托代征税款单位和人员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或未按规定实施监督管理,造成税款流失的扣5分;
18、对有合并、分立、破产情形的纳税人涉税事宜未进行认真调查审核,或未行使税法赋予的相应权力,造成税款流失的扣5分;
19、对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未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扣5分;
20、对在定额核定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核定的定额比纳税人的实际经营额明显偏低的扣5分;
2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税源管理工作不达标的,一次扣3分。
第四十五条 年终评选,以税收管理员全年税源管理质量考核得分为依据,县(市、区)局考核月平均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等级,60分-79分的为合格等级,80-94分的为良好等级,95分以上的为优秀税收管理员。被评为优秀税收管理员的可参加全市"百优税收管理员"、"十佳税收管理员"的评选。
税收管理员考核与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同的项目,以执法责任制考核为准,在税收管理员考核中只进行分值处理。
第四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发生其他税收执法过错,按照《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处理,并记入税收管理员考核。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定期轮换,原则上两年一次,税收管理员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待岗学习。
第四十八条 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四十九条 各县(市)区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税 源 管 理 责 任 书
一、所辖税源基本情况:
(一)0x20征管责任区:(二)
(三)0x20所辖责任区税源大户名单:(四)
所辖区域纳税人户数: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标准:
(一)做好所辖区域内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工作;
(二)按规定做好所辖纳税户税款催报催缴工作。
(三)每月抽取不少于十分之一的所辖纳税户,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巡查巡访:
(1)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财务会计指标的增减变化情况;
(2)当期的财务效益状况、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等指标状况;
(3)往年同期的生产经营情况、销售情况、资金运用状况、经营效益状况、税款申报缴纳情况;
(4)主要领导、股东和财务负责人员等重要事项的变动情况,适时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估,以有效加强税收管理;
(5)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投资金额,承建单位;
(6)固定资产租赁情况,主要是房产、土地、设备租赁情况;
(7)设备安装、技改投资等;
(8)大额资产处置;
(9)所辖纳税户是个体的应按照《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的内容下户进行例行巡查巡访,月末前将《调查表》及时归档。通过巡查巡访发现所辖个体双定户需调整纳税定额的,按照个体双定户定额调整程序调整其定额。
(10)对于建账的个体户应定期核查其建帐是否规范,记载收入是否属实。
(11)每月在本税源管理小组其它税收管理员的协助下,对所辖业户进行一次清理,确保本辖区税务登记率达到要求。
(12)与税收有关的其他情况;
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巡访纳税户以上生产、经营情况时,应填制《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内的《税收管理员下户工作记录》。
(四)按照要求对所辖纳税业户进行纳税评估:进行纳税评估的具体操作方法、方式、步骤、程序等具体见《纳税评估实施规程》。
(五)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以信函等形式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通知纳税人。
(六)有针对性地对所辖纳税户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七)认真协调或配合本税源小组税源管理情况;
(八) 负责所辖纳税户当年纳税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
(九) 负责督导、检查所辖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
(十)确保所辖纳税户多元化申报达到要求;
(十一);对所辖纳税户一般性涉税违章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税源管理任务。
以上工作内容,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有固定表格的,在表格内及时填制;无固定表格的,按具体开展的时间顺序在《手册》内及时记录。
分 局 长:
责 任 人:
年 月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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