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数据修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办发[2005]9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规范和提高全市税收业务数据质量,加强税收业务数据的管理,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确保税收业务数据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税收征管工作。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税收业务数据的管理情况,市局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数据修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税收业务数据的管理工作。
附件1、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数据修改暂行管理办法
2、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业务数据修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我市税收业务数据质量,加强信息部门对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管理,保证税收业务数据真实、规范,根据《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和征管数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征收管理部门必须按照省局《数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税务业务数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收业务数据是济宁市地方税务局核心数据库包含的所有税务登记基础资料、税款征收数据、会计统计资料等信息,税源信息、税务稽查数据正式纳入核心数据库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县市区局法规征管科负责税务登记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县市区局计划统计科负责税款征收数据修改申请的审核;其它需修改的税款征收项目由县市区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审核。
市局征管科、计划统计科、税收管理科负责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审批备案。
市局信息中心负责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技术实现。
第五条 对税收业务数据的修改应符合实际征收管理情况,在核对实际征收管理有关原始单据及记录的基础上按本办法工作程序批准后办理。
第二章 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基础资料的变更由纳税人提出变更申请,在征管软件中按照变更流程进行处理。
涉及全局性的税务登记基础资料变动如:由行政区划变动引起的征收机关代码变动等由县市区局提出书面报告,市局征管科会同计划统计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七条 税款征收数据在当月底进行帐务处理前发现错误的,由该数据的操作员通过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修改功能进行修改。
税款征收数据进行帐务处理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正当理由,操作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对有关数据进行修改,税款征收数据的修改功能设在会计统计核算和数据审核环节。
第八条 税款征收数据进行帐务处理前,操作人员进行数据审核发现的本办法第十一条一至七款所列错误,由操作人员在征管系统修改申报记录功能中完成操作。
第九条 税款征收数据进行帐务处理后,操作人员发现有如下情形的,可申请修改:
(一)因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税收业务数据申报错误的;
(二)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帐务处理前未发现,造成税收业务数据与会计统计核算要求不符,但未对税款征收以及会计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修改税收业务数据,经县市区局计划统计科核准同意的。
第十条 在会计、统计核算和数据审核环节,计会统部门经审核发现因操作人员差错而需修改税款征收数据的,应提示操作人员,并由操作人员向管理部门申请修改。
第十一条 税款征收数据可修改项目包括:
(一)预算级次;
(二)征收品目;
(三)收缴国库;
(四)垃圾数据的删除;
(五)预算收支科目;
(六)经济性质;
(七)其他需修改的税款征收项目。
第三章 税收业务数据的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税收业务数据的修改应由操作人员向县市区局业务、信息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局业务、信息部门初审后,提请分管领导签字上报市局业务管理部门,市局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由市局信息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数据修改。不符合修改条件的,应写明意见及时反馈县市区局。
第十三条 操作人员提出修改申请的,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操作人员提出修改税款征收数据申请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打印的已实际开出的税收票据复印件;
(三)市局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局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税收业务数据的修改申请后,应当对相关数据记录、涉及企业的情况等进行核实确认后,及时做出审核决定。
税收业务数据的修改工作应自业务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业务主管部门到企业核查期间除外。
第十五条 税收业务数据的修改涉及申报税种、计税依据、实现税额变更的,受理的县市区局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到企业核查,并对其审核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市局主管业务部门做出税收业务数据修改决定,应及时转交信息中心修改。准予修改的,应指定专人完成操作。
第十七条 市局主管业务部门做出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决定时,应当签批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申请表一式两份送达信息部门,一份存档备查。信息部门接收到主管业务部门的数据修改申请表后,经信息中心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修改,并将处理结果3日内反馈县市区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范围内的税收业务数据操作错误的,或者业务部门在审核数据、进行会计统计帐务处理的过程中,要查明错误原因,分清错误责任,发现操作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追究考核。
第十九条 市局信息中心应当每月统计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情况,并在次月月初3日内将统计情况传递至市局各相关业务科室;税收业务数据修改情况参与季度考核,由人为因素造成错误的,在考核时酌情进行扣分。
第二十条 市局主管业务部门、信息中心应当将税收业务数据修改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立卷归档,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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