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规程》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5]77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00五年八月十八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分析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税收分析工作任务,规范税收分析程序和方法,提升税收分析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88号)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税收分析是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一定时期税收收入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税收分析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税收分析工作。
第二章 税收分析分类
第五条 税收分析分为宏观分析、微观分析、专题分析、日常收入分析。
第六条 宏观分析应通过全面反映税收与经济总体变化规律,分析经济税收的相关关系,用经济规律解释税收增减变化原因,以税收反映经济发展成果,反映税收与经济增长是否协调,提出发展经济的建议,提出加强税收管理的措施。
第七条 微观分析应分析税收分量或重点企业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关系和发展变化规律,找出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措施;从大量微观现象中总结经济、税收的变化规律,做到见微知著,为宏观分析结论提供更加有力的证据。
第八条 专题分析应抓住经济税收的热点、难点、重点和领导关注的问题,通过认真地调查研究,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做到情况清楚,结论准确,建议可行。
第九条 日常收入分析要全面反映税收收入的资金运动情况,准确呈现当前收入特点,分析收入增减变化的直接原因,掌握收入动向,及时发现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组织收入的措施建议。
第三章 税收分析方法
第十条 税收分析应充分发挥各种分析方法的作用,从不同角度全面描述和评价收入状况,可采用对比分析、因素分析、分组分析、平均分析、标志变异度分析、时间数列分析、指数分析等方法。
第十一条 对比分析法是将两个有联系的经济税收统计指标进行对比,用一个抽象化的比值表明经济税收现象之间的对比关系。通常使用事物的相对水平、发展过程、差异程度、内部结构与比例关系等来比较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因素分析法是从影响税收收入的诸因素各自对总体的作用,去研究其特征和变化规律的。它区别于税收收入本身的对比分析、结构分析、平均分析以及时间序列分析等。
第十三条 分组分析法是根据税收分析研究的任务和经济税收现象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特点,按照一定的标志,把所研究的经济税收现象的总体,划分出性质不同的部分或组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
第十四条 平均分析法是通过分析同类经济税收现象在一定时间、空间条件下所达到的一般水平,来反映该经济税收现象在一定条件下的基本状况和集中趋势。
第十五条 标志变异度分析法是综合反映经济税收现象总体中各标志值的差异性和离散趋势,从另一方面说明总体特征的一种分析方法。
第十六条 时间数列分析法是将某经济税收指标在不同时期的数值表现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起来,反映变量的动态变化情况的一种分析方法。时间数列一般由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反映经济税收现象的变量的所属期,二是反映经济税收现象的指标及其指标值。
第十七条 指数分析法是反映经济税收现象数量变动的相对数。严格地说,指数分析法是用来反映不能直接加总的多因素组成的经济税收现象的综合变动,以反映这类现象的总动态。
第四章 税收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税收分析报告是从经济税收的整体出发,以一定的经济和税收理论为基础,以准确的税收核算数据为依据,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实践出发,运用特有的分析方法,研究反映税收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变动引起税源的变动、税收经济的基本特征、税收征收管理能力判断以及征管能力变动对税收收入的影响等税收现象的内在联系,以及税收与相关的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等的一种文体。
第十九条 宏观、微观、专题税收分析报告的结构一般应分为标题、导语、主体、结尾四部分。标题要反映税收分析报告的主体,做到精炼、生动;导语既要点明一篇税收分析报告的主题思想,又要担负统帅全篇的任务;主体部分对导语中提出的问题或结论加以解答或说明,阐述税收分析报告的主体思想,一般包括:基本情况、税收分析、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结尾应起到画龙点睛、加深印象的作用,使税收分析报告的立意更深刻。在报告的每一部分之间,可以用简朴的文字作为内容的过渡,使整篇报告各部分间衔接自然。除了标题、导语、主体、结尾和过渡性文字外,有的税收分析报告还应附有背景材料为税收分析报告中所说明的事实起反衬作用,更鲜明地突出税收分析报告的事实。
第二十条 日常收入分析报告的结构通常应分为标题、基本情况、收入特点、增减收因素分析、组织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措施等部分。日常收入分析报告一般有月度、季度和年度等形式。月度收入分析的基本情况、收入特点、增减收因素分析、组织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应主要分析当月的情况,然后加一部分累计收入完成情况,最后部分是下一步组织收入工作要求或打算、措施。季度、年度收入分析应主要分析当前累计收入情况,反映累计收入的特点,分析累计收入的增减因素、存在问题等。标题一般格式为x月份(季、年)xx地方税务局组织收入情况;基本情况应能够概括反映某一时期地税收入的总体状况;收入特点应反映某一时期收入的突出特征,其中季度、年度累计收入分析要全面反映总体特征、分税种、分产业行业、分级次、分经济类型、分地区等方面的收入特点;增减收因素分析一般应以税种为主线,分析经济、征管、政策等因素对各税种收入增减变化的影响;组织收入工作存在的问题应主要阐述在税源管理、征收管理、收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管理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到位、执法不到位等问题,以及外部人为因素干扰、思想认识不到位等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措施应主要结合收入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需要上级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本级能够解决的提出整改措施,需要下级改正的提出要求。
第五章 信息采集
第二十一条 税收信息采集是对税收分析所需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加工,为税收分析提供依据。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内部信息采集和外部信息采集。
第二十二条 内部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会统核算信息、税收政策信息、征收管理信息、税务稽查信息、重点税源管理信息、基础税源信息等税收资料。
第二十三条 外部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额、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物价指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指标、企业财务指标等有关经济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税收分析人员应针对税收分析存在的难点、热点、重点问题,深入到基层和企业,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处理效率,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统一数据标准,严格数据审核,把好数据进口,防止数据重复交叉和信息失真,确保数据信息的质量。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按月、季、年进行税收分析,及时向上级报送税收分析报告。上级地税部门及时向下级地税部门通报收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部门按上级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做好税收分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将影响收入变化的因素全面、完整、系统、真实地记入档案,确保分析档案质量。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地税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分管局长、计划统计科(处)长参加的收入分析会,对收入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每季视收入情况适时召开收入分析座谈会。针对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召开专题收入分析座谈会。各类收入分析会视分析内容不同,邀请税收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人员参加。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地税计划统计、税收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共同做好税收分析工作。计划统计部门是税收分析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税收收入情况的综合分析;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对税收影响的分析;征管部门负责征管措施对税收影响的分析;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税收等情况的分析;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为税收分析工作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计划统计部门要配备充足的税收分析专职工作人员,要将懂财税经济、数理统计和计算机技术并具有较高写作水平的人员充实到税收分析工作岗位。基层分局应设置税收分析岗位。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交流活动,省、市地税部门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次税收分析培训班,不断提高税收分析人员素质。税收分析人员应立足本职,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努力提高税收分析工作水平。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税收分析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税部门要每年开展一次税收分析评比活动,并将评比结果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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