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全省开展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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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2005年度全省开展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全文有效

2005年3月4日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障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2005年度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方案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范围

  (一)重点税种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高收入行业、外籍人员及其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二)部分行业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饮食业、娱乐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三)部分企业的检查

  全省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钢铁冶炼、煤炭采选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

  (四)个别区域的专项治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省局确定由济南、青岛两市各选一个县(市、区),对其税收秩序和征管情况进行全面的区域专项治理,并由省局督导督办。其他各市从工作实际出发,也可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集中性专项治理。

  各市在确保完成总局、省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任务的前提下咱可根据检查力量和专项检查工作进度情况,自行安排对区域性重点税源单位进行检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针对我省现状,确定2005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目标是:通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所检查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犯罪,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实现行业和地区税收秩序明显好转,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税收专项检查对象与内容

  (一)部分高收入行业、外籍人员及其他高收入阶层个人所得税

  1、检查对象

  (1)电力行业。包括供电局、发电企业、电网公司及有关从事电力生产、输送、分配、售电等单位。

  (2)电信行业。包括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铁通、中国电信等所属各类电信公司。

  (3)烟草行业。包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烟草公司及所属生产、购销等企业。

  (4)银行业。包括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单位。

  (5)证券行业。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单位。

  (6)保险行业。包括各类保险公司以及从事保险代理、咨询等保险辅助服务公司等单位。

  (7)房地产业。包括各类从事房地产拆迁、开发、物业管理、营销代理的单位以及从事商品房投资转让业务的个人等。

  (8)航空运输业O包括从事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的各类航空公司、包机公司、民航管理、机场、航站等单位。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确定的所有外籍人员、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检查工作,参照本方案执行。

  (10)其他高收入阶层。包括个体、私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中的高收入人员等。

  2、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2年至2004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1)是否依法按全员全额要求进行代扣代缴,核查财务分配情况,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是否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扣缴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税率是否正确。

  (3)有无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4)对保险营销员有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执行。对各类保险佣金是否按规定扣缴税款。

  (5)职工有无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房地产企业重点检查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包括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7)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应重点检查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缴纳及代扣代缴情况;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提供咨询、培训、调试安装、技术指导等劳务,居住超过183天(无协定的90天)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及代扣代缴情况。

  (8)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

  (9)个体、私营、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等应重点检查是否如实反映应税收入,各项成本费用的列支是否真实,投资者的经营所得是否足额纳税等情况。

  (二)饮食业、娱乐业

  1、检查对象

  (1)饮食业O全省范围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各类饭店、酒店、餐厅等单位。

  (2)娱乐业。全省范围内经营夜总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以及提供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活动的场所。

  (3)兼营饮食、娱乐业的各类宾馆、招待所、渡假村、疗养院、培训中心、接待处等。

  2、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3年至2004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1)营业税方面。重点检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自制凭证或设置两套账簿等手段隐匿经营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房租、工程款、管理费等抵顶经营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要重点审核各项"红冲"发票是否真实,开票总金额与实际申报经营收入是否一致等情况。娱乐业营业税还要重点检查向消费者收取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其他收费项目的申报缴纳营业税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规定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等情况。对同时兼营饮食、住宿、娱乐业务的纳税人,要重点检查是否分别按不同税率核算营业收入,分别计算申报应纳税额等情况。对采取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实际应纳税款超过核定税款调整比例是否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等。

  (2)企业所得税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假发票、自制凭证或设置两套账簿等手段隐匿经营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以非法取得票据挤占、虚列成本等手段套取现金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连锁经营、转让定价、虚增投资成本等方式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对由个人承包(承租)经营附设的娱乐、商品部及其他附属产业的单位,要根据承包(承租)经营、收入结算等方式,重点检查其经营收入及收益分配的纳税情况。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1、检查对象

  (1)采掘业。重点是有色金属以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

  (2)制造业。重点是水泥生产、农副食品加工飞食品制造、纺织、造纸、化工、医药、非金属矿物制品、机械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等企业。

  (3)煤气、水生产及供应企业。重点是蒸汽、热水生产企业;煤气生产和供应(含天然气)企业;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企业。各市应从中选择税源集中、增收潜力大的重点企业进行检查。

  2、检查年限

  一般检查2003年至2004年度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有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3、检查内容

  (1)应税收入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取做假账、两套账、账外经营等手段,隐匿经营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减少应税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套取现金等情况;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方式减少应税收入的情况。对有直接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要重点检查销售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核算办法,是否存在虚提销项税额少计应税收入的情况。

  (2)虚增成本方面。重点检查生产成本的归集、分配、结转是否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是否存在采取非法取得发票或其他凭证虚增、虚列成本,或多结转销售成本偷逃税款的情况;对利用农副产品、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企业,要重点检查收购农产品和废旧物资的数量与实际生产领用、库存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

  (3)虚列费用支出方面。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列人员工资,或以"办公费"名义开具发票多列费用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拨付经费、销售费用等名义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各种票据虚增广告费、宣传费、会议费、销售回扣、销售折让等方式虚列费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因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不按规定调整损益的情况。

  (4)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方面。重点检查纳税人涉及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纳税调整事项是否符合规定,已下放审批项目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5)资源税方面。重点检查采掘业资源税政策执行是否到位;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情况;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联产型企业、联合生产企业自用应税矿产品移送使用数量是否正确。

  (6)个人所得税方面。重点检查对职工发放的各项应税收入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营销人员的佣金、提成收入以及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套取现金发放各种奖金及职工福利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是否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

  (7)其他地方税方面。重点检查国税部门查补的增值税是否及时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出口经营的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否按规定划分自用与出租、应税与免税房产申报纳税;新增未转资的房产是否申报纳税。

  四、税收专项检查时间与安排

  为增强税收专项检查的针对性、实效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依法诚信纳税,本次专项检查采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与地税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自3月开始,12月上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自查阶段(3月份)。

  3月份为税务机关的准备阶段,也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省局确定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各市的具体组织实施意见,并以多种形式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以个人所得税为重点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鲁地税发[2005]14号)的规定,认真组织检查范固内的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自查自纠,并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重点检查对象。组织企业自查自纠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4]106号)规定执行。

  各市税收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意见于3月20日前报省局。

  (二)检查实施阶段(4月至11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对确定的检查对象实施重点检查,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和纠正税收违法问题,及时追缴各项税款。

  (三)总结整改阶段(12月上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总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分析偷逃税的手段、方法、特点和成因,查找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存在的缺陷,研究打击和防范涉税违法犯罪的办法,制定加强重点行业和区域税收管理的整改措施。

  五、税收专项检查组织与分工

  (一)各级税务机关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稽查、法规、税政、征管、政工、纪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在各级稽查局。

  (二)各级税务机关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1、稽查局负责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牵头组织和实施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2、法规部门负责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组织对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处罚听证、诉讼应诉等工作。

  3、税政、征管部门负责税收政策及征管业业务的指导、咨询等工作;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应重点做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工作。

  4、政工部门负责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报道和典型案件曝光工作。

  5、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及税务机关内部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调查和责任追究。

  (三)税收专项检查主要采取稽查预告、诚信分类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组织形式,由各市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四)省局将适时派员督导、考核各市专项检查工作情况,督办、参办各市大要案或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专项检查过程将直接组织力量对大型企业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检查.以推动全省专项检查工作的开展。

  六、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根据省局党组要求,为统一组织好今年的税收专项检查,各级必须落实"五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统一力量、统一政策,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省局确定的指令性检查任务。

  (一)加强领导,突出重点。今年的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受到省政府和省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靠前指挥、靠近督导。各成员单位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密切配合。各级稽查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个人所得税是今年全省专项检查的重中之重,各级要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人员对高收入行业、外籍人员及其他高收入阶层的基本情况进行梳理,精确筛选检查对象,找准突破口,重点解决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早日取得成效。区域专项治理是总局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部署的重要任务,相关市局领导要亲自挂帅,加强全过程的组织领导;尽快扭转个别地区税收秩序混乱的局面,同时要注意总结专项治理的经验和作法,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大要案查处仍然是今年专项检查的重点,在查办大要案过程中,各市要按照总局要求,高度重视案件曝光及宣传的影响力及重大意义,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进行宣传曝光,并定期邀请有关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召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发布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省局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要求,科学制定检查实施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广播飞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O要根据行业特点,集中优势兵力,实施重点突破,挖掘和解决深层次涉税问题。要充分发挥"综合治税"网络的作用,加强与公检法、工商、银行、国税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配合,畅通与有关部门的情报交换和信息互通渠道,建立起有效的联合打击税收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

  (三)规范执法,加强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和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专项检查各环节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提升专项检查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的层次和水平。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原则,正确把握服务内涵、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拓宽服务渠道,提供公正、公平的"执法服务"和及时有效的"政策服务\通过积极开展稽查预告等形式,促使纳税人自查自纠。

  (四)讲求实效;突出整治。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以查促管的原则,突出整治实效。各市要通过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专项治理、查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遏制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建立健全案件分析机制和稽查建议机制,抓好行业宏观分析、个案剖析和检查情况的反馈,研究分析涉税违法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要在严厉打击各种税收违法犯罪的同时,认真查找税收征管漏洞及薄弱环节,分析税收政策存在的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集中进行整治。要探索建立稽查与征管的互动机制,从内部促进征收管理,从外部规范企业的纳税行为,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达到标本兼治的效果。

  (五)加强督导,严肃纪律。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协调机制、考核机制和报告督办制度3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推行案件复查制度、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税务执法行为。省局将组织督导组或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查补税款入库情况以及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既定方案顺利实施。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对在税收检查中敷衍应付、压案不报、压案不办、查处不力,造成税款重大流失的,或者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阶段性情况报告要具体详实,总结报告要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要认真总结办案经验,争取在每一项专项检查结束后汇总整理出具有指导作用的行业检查手册。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上报数据和材料要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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