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0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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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不断完善征管制度和方式,初步建立起契税征管新模式,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挖掘增收潜力,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契税已成为我省财政增收的新亮点。加强契税征管,努力增加契税收入,不仅能够充分发挥契税政策的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弥补因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提高财政保障能力。但目前我省契税实际征收水平不到应征契税的60%,有些县市至今没有开征契税,契税征收潜力较大。

  二、全面实行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契税。近年来,全省契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但从全省情况看,地区间工作开展还不够平衡,部分地区仍存在委托代征契税和征管工作不规范的问题,滞留、延压甚至违规减免契税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进一步掌控税源,强化契税征管,规范契税征管秩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要求,尽快停止代征委托,由财政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全面做到由财政机关征收。各地征收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设立申报窗口,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有效防止政策执行中的偏差和税收流失。

  三、明确部门职责,实现契税源头控管。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协助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和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信息共享,共同把关,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制度,实现对契税的源头控管。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对未取得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契税征收机关要与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密切联系,及时到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查询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严格保密。国土资源和房管部门要及时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已建立房地产交易场所的地区,要在交易场所内设立契税征收窗口,并实现土地、房产交易与征纳契税情况的信息共享,有效控制税源,提高征管效率。

  四、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契税政策的严肃性。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对土地或房屋权属转移尚未开征契税的县、市,要抓紧制定办法尽快开征;征收力度不够的要加大力度,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征或不征契税的行为。各级要对现行契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未经批准擅自减免或缓征契税的,要立即恢复征税;对超越权限已减免的契税,必须全部补征入库,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执行契税减免政策,严格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契税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契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契税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履行职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国土资源、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到“先税后证”,财政征收机关要建立契税征收情况定期通报和检查制度。要加大对契税政策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经查实有税不征、漏征漏管问题突出的地方,要予以通报。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齐抓共管,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维护契税征收秩序,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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