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字[2008]6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1月3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秩序,防止税源无序流动和税收流失,避免抢拉税源和越权征税、转税引税的现象发生,创造公平、方便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税收属地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税收属地的界定
(一)税收属地原则上按照市、区行政区划范围确定。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的税收征管范围为市政府确定的管理区域。
(二)纳税人情况复杂、税收属地难以认定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市、区(包括环翠区、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市财政、税务部门联合提出税收归属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关于部分特殊企业的税收管理规定
(一)对跨市、区作业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区开发,建筑安装企业跨市、区施工,其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收入归属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市、区。其他税收,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二)对整体搬迁企业的税收管理
整体搬迁企业的税收,由搬迁后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由于企业整体搬迁影响原属地财政利益的,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调整办法,年终专项结算。
三、有关要求
各级财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优化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效率,努力改善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严禁各市、区自行出台或变通执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行为发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区的监督检查,对因自行出台税收优惠政策,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而增加的收入,除按规定调库外,相应扣减有关市、区的财力。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税收征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行为,一经发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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