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政办发[2008]38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税乎网站09-29评论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38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0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部署,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装修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加地方财政税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搭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工作平台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综合治税理念,坚持政府主导、社区主办,源泉控管、部门协作,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委托代征为手段,以考核奖惩为保障,构建部门联动、协作配合、全程控管的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格局。要成立政府领导负责,各协管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的指导、协调和调度。

  社区(居委会)应结合日常社区管理服务,配备相关管理人员,设立房屋租赁装修税收协管岗位,具体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的宣传解释、调查摸底、催报催缴、代征税款、代开发票等工作,及时调查处理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办公室传递的部门协管信息。社区(居委会)因此增加的支出,从各级政府支付协管部门的奖励补助中予以解决。

  二、加强部门协作,建立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联动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房屋租赁装修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促进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公安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和签订治安责任书时,应及时查验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由出租方开具(提供)的税务发票、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证》。对承租方不能出示房屋租赁协议(合同)、税务发票或《房屋租赁证》的,要求其与出租方协商补缴税款、补办有关备案手续,同时将房屋租赁信息通报地税机关和房产管理部门。各派出所(警务室)要加强与社区(居委会)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调查走访、治安巡查、流动人口管理等时机,协助做好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工作。

  (二)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房屋租赁登记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协助核实并按地税机关需求提供房屋相关信息,并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房屋租赁装修税收协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租用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四)卫生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持房屋租赁合同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情况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租用场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否则不予办理卫生许可证。

  (五)建设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项目登记备案手续信息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

  (六)消防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申请消防安全审查的装修项目信息提供给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调查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房屋租赁装修信息,建立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登记台账,并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八)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由行政审批中心负责组织建设、消防、地税等部门在行政审批中心进行联合办公,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集中受理房屋装修当事人有关装修登记、消防安全、税收管理等有关事宜。不具备联合办公条件的,行政审批中心应协调相关部门严格信息传递,加强税收管理。

  (九)地税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涉税违法案件,与各协管单位密切配合,努力加强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要结合实际,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积极协调和委托社区(居委会)、公安、房管、建设、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房屋租赁装修税收。

  三、落实保障措施,推动房屋租赁装修税收管理有序开展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具体领导、具体组织、具体协调、具体考核和具体督办。各级房屋租赁装修税源管理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协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支持和配合落实好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有关措施。

  (二)加强考核奖惩。各级政府要建立实施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督查督导和通报反映各部门各单位房屋租赁装修税收一体化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严格考核奖惩。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以2007年为基数,按实征税款超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以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相关配合单位和对税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对工作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三)严格规范执法。各级政府不得越权出台和违规执行税收政策。代征单位应与地税部门签订《委托代征税收协议书》,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税源控管台账,支持并应用好潍坊地税税源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依法代征房屋租赁装修税收;协管单位应依法履行协税职责,不得超越职权。对纳税人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及时通报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处理;要定期对代征单位和协管单位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代征的单位取消委托代征资格,对侵犯当事人权利的单位及时制止并按规定处理。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按期申报印花税的提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青发改财经 〔2022〕10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发改财经 〔2022〕100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鲁税函〔202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鲁税函〔2020〕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

东财税〔2020〕3号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