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潍政发[2008]19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推动重大建设项目健康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建设项目范围及分类
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立项、征地、设计、建设、监理、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营等环节。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一)生产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工业建设,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2)农业建设,包括农、林、牧、水利建设;(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4)商业建设,包括商业、饮食、营销、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1)办公用房,包括各级国家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建设;(2)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公寓、别墅等建设;(3)公共建筑,包括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用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4)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二、部门职责分工
搞好部门配合,加强信息传递,是促进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有效控管的关键因素。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好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重大建设项目涉税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税收源泉控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建设地址等立项批复信息资料。
(二)经贸、外经贸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技术改造信息,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名称、项目创办内容和技术指标、主管部门、协作单位、完成年度、项目经费(贷款、自筹、总额)、经济效益(年销售收入、年利税、年出口创汇)等信息资料。
(三)规划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资料。
(四)建设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造价、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信息资料。施工企业参加工程招标投标、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管理证件或管理证明,否则,建设单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国土资源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重大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出(转)让方、出(转)让方地址、受让方地址、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土地成交价格、转让金额等信息资料。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时,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对于未出具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六)工商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情况,并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与同级地税部门交换登记底册。
(七)交通及公路、港务、民用航空、地方铁路,建设和市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各类公路(城区道路)、港口(港航设施)、机场、地方铁路等建设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投资总额、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等信息资料,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各类公路(城区道路)、港口(港航设施)、机场、地方铁路等建设投资计划。
(八)水利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向同级地税部门提供水利建设信息,包括水利建设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投资总额、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等信息资料,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九)财政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是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或者是工程款结算单位的,在办理工程款结算时,必须要求施工方提供我市地税部门发售的《山东省潍坊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或代开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未提供的,不得支付。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签定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并按照协议要求代征相关税款。地税部门应按照规定支付相关手续费。财政部门应保证经费的按时拨付。
(十)各有关项目审批部门在办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等手续时,要查验施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对没有税务登记证件的本地企业、没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本市地税部门管理证明的外来施工企业,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各部门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有关规定的审计监督力度,确保将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十二)地税部门在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中,应确定专人与相关部门联系收集汇总有关信息资料,并积极对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充分依托潍坊地税税源一体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税源管理信息数据库,严格落实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网络防伪税控发票管理,加强纳税评估和纳税辅导,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实施好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进一步实现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税收控管和服务,提升重大建设项目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重要性,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领导,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抓好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控管,努力增加地方财政税收。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和服务,全面控管好重大建设项目税源。
(二)加强考核调度。各级政府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综合管理纳入对各部门的工作政绩考核范围,并定期通报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和部门配合情况。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涉税信息传递和部门配合情况的调度汇报,每月将各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情况和部门配合情况上报地方政府部门。
(三)落实奖惩兑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税收源泉管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03]49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对部门配合得力、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安排专门资金,给予一定奖励。对部门配合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由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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