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地税发[2008]87号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税种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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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税种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淄地税发[2008]8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7月29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单位:

  目前国家经济正处于一个非常的关键时期,我市经济也面临一些比较大的困难,给税收工作带来了压力,特别是市级收入远远低于任务目标,税收任务非常严峻。根据市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要求,为全面完成各项税收收入任务,按照《2008年度纳税评估实施方案》,下半年重点做好以下有关税种的评估。

  一、评估重点

  (一)各区分局、各县局:营业税作为评估的重点。

  (二)市局直属分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作为评估的重点。

  (三)市局石化分局: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作为评估的重点。

  二、评估要求

  (一)各单位评估管理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统筹安排,每月定期对评估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组织复评。

  (二)要加强对建筑业、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重点评估,特别是要加强建筑业甲方供材、房地产业房屋预收款、联运收入等重点环节的税收评估。

  (三)加强与国税部门增值税信息比对,查看共管户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否与缴纳的增值税匹配,评估是否存在少缴或不缴相关税费的行为。

  (四)市局直属单位在对疑点分析、约谈核实等重要环节进行处理时,要严格遵守参数指标预警值和相关的税收政策,特别是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管理,必要时可对有关税种进行专项评估。

  (五)纳税评估的形式要多样化。参数指标预警值的比对不能仅仅局限于计算机比对结果和是否下达评估计划,要随时随地根据纳税人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等其他方面掌握的信息进行基本的指标比对,真正要将纳税评估切实贯穿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要借鉴其他单位的先进评估经验,进一步优化评估流程,加强流程的控管,使纳税评估能够自动、高效地运转。

  三、考核内容、标准和时间

  (一)考核内容

  根据《2008年纳税评估实施方案》要求,正常经营的房地产业、饮食业和建筑业评估面100%,重点税源的评估面100%;根据《淄博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案例复评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复评比例每年一般不低于已评估案例户数的10%。

  (二)考核标准

  评估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复评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

  (三)考核时间

  针对各单位的评估情况,下半年市局将进行两次考核,第一次考核于9月份,第二次考核于11月份,考核结束下发考核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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