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5]138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因此,要求各级税务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为在全省逐步建立起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在我省济南市历下区、桓台市、烟台市芝罘区、安丘市、济宁市市中区、新泰市、日照市东港区等市、区进行试点。凡驻地在上述市区的企业(包括涉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均属试点范围。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在试点的基础上,明年下半年在全省实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因此,要求试点以外的市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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