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鲁地税流字[1995]1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资源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依据现行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现检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资源税业务问题解答(一)
一、企业开采液体盐,再加工提炼成浓度较高的液体盐,用于生产氯碱化工产品,其资源税课税数量如何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号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液体盐是指氯化纳含量达到一定程度的溶液。这里并没有对液体盐的浓度作一个量化的规定。另外,资源税的宗旨是对原产品(原矿、原盐)征税,因此其课税数量应为企业最初开采出来的液体盐的数量,而不应该是加工提炼成的浓度较高的液体盐的数量。
二、独立矿山收购铁矿石,其资源税定额如何确定?
独立矿山收购铁矿石,根据《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应按照本单位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但按照[94]财税字041号文件规定,独立矿山应纳资源税减征 40%,减按规定税额的60%征收。那么,其收购的矿产品也应该按减征以后的单位税额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如何区别石英砂、石英石?对石英石如何征税?
据了解,石英砂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开采出来的原产品就是石英砂,另一种是开采出来的原产品是石英石,经外力粉碎后成为石英砂。石英石和石英砂不是一种产品,应区别开来。
对石英砂征税是指对开采出来的石英砂原矿征税,而不是对石英石粉碎后的石英砂征税。对开采出来的石英石也应依 3.00元/吨的税额征收资源税。
四、铝土矿生产铝土用途不同,其资源税定额如何确定?
资源税是按企业开采和生产的矿产品来套取资源税单位税额,而不考虑其用途如何,同时,为保证资源税政策的可操作性,也不能按用途分别套取定额征收资源税。因此,企业开采和生产的矿产品只要是铝土矿,则不论其晶位和用途如何,均应按铝土矿税目依20元/吨征收资源税。如果企业开采和生产的矿产品不是铝土矿,则按该矿产品所适用的资源税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五、个体户可否核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个体户不能核定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因为《条例》和《细则》中已明确规定,只能是单位才能核定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六、对无偿取得的矿产品(如捡拾)是否征收资源税?
只要是未税矿产品,不论其取得的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资源税。
七、对在有偿出让的土地上开采应税矿产品的,其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资源税的宗旨是对开采者征税,因此,不能对土地出让者征税,而只能对矿产品开采者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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