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一字[1997]60号
全文有效
1997-09-11
德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德地税流字[1997]第22号《关于广播电视系统广告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广告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一个子目,非常明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广播电视系统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税法规定的"广告业"范围内的业务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不论其取得收入的单位性质和管理形式如何,均应按收入全额依"服务业"5%的税率计算征税营业税。
此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
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