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价部门对企业的罚没收入是否可以冲减应税收入问题的批复
鲁地税一字[1997]第58号
全文有效
1997-08-21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物价部门对企业的罚没收入是否可从冲减应税收入问题的请示》(济地税流字[1997]第6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关于企业擅自提价的违价收入上缴物价部门后抵减其结案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关于计税营业额的规定,对企业或个人违犯价格规定所取得的非法收入,案发年度被物价部门查处予以没收的,可以按规定抵减当年度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及相应的税金。如果其非法收入是按扣除税金后被没收的,则不能予以抵减应纳的税金。对物价部门查处以前年度企业取得的非法收入且已按税法规定完税的,其非法收入不得抵冲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结案年度的税后利润自有资金中列支,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得退库,也不得抵减以后应缴税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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