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征〔1994〕26号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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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征〔1994〕26号

全文有效  

1994-04-01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局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迅速贯彻执行。

   一、自今年四月一日起,所有用票单位一律停止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涂碳和无碳压感纸印制的发票除外)。对县以上税务机关现存的上述空白专用发票,要就地封存。对用票单位未使用的整本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收缴,集中封存;对用票单位的整本发票已部分填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未填用的专用发票各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不再收缴。

   二、要加强对社会各界特别是用票单位的宣传,督促用票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四月一日后继续使用非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拒绝接受,并一律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三、省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统一监制的防伪专用纸专用发票和涂碳、无碳压感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到今年六月底。各地税务机关现存的专用发票不足使用的,请及时与省局联系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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