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税一[1994]6号
全文有效
1994-01-07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山东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l993]076号“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如”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流转税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的条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之前,仍按原流转税规定的,可以承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照顾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条件执行。
二、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必须坚持 “先入库,后返还”的原则,对不如实申报,不按期入库的,基层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追缴入库,并对当期已入库的税款不得给予返还。
三、为了做好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工作。各地要结合年度检查,抓紧对福利企业和校办企业进行一次检查。
凡经基层税务机关审查,符合返还条件的,应于1994年1月底以前,由企业申请,县、市、区税务局审查,报市、地税务局审查、汇总、转报省税务局审批(申请表见附件2)。可享受税收返还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省局将正式行文公布名单。作为办理税收返还的依据。未列省局公布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返还照顾。对新办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凡符合税收返还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层报省税务局审批。以确保税款的及时返还。
四、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纳税收返还、由县、市、区税务局每月按企业实际入库等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由税政科(股)签字交计会科(股)办理退库手续(见附件3)。退库的手续制度,按计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各市地税务机关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的税收返还,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弄虚作假、翻牌、挂靠、承包祖赁给外单位经营的、以及本企业职工承包,只交纳管理费的企业。均不能给予返还照顾。
六、要加强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税收返还的统计上报工作,每月随计会月报如实上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青岛市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经综合评定,现将山东省境外旅客...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
东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第一批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东财税〔2020〕3号 全文有效 202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