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税三[1990]36号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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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证粘贴印花税票问题的通知

鲁税三[1990]36号

全文有效  

1990-03-23

各市、地税务局、建委、房产管理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加强房屋所有权证贴花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证贴花范围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房产管理机关领取的《山东省城镇私房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统称《房屋所有权证》),都应按规定贴花。对因各种原因更换《房屋所有权证》的,均视为新领《房屋所有权证》,也应按规定贴花。

  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在华的营业机构、场所,凡是其生产经营和业务收入依照规定应缴纳工商统一税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暂免贴印花;对不缴纳工商统一税的涉外机构,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时,鉴于房产管理机关不易划分的实际情况,可暂不贴花,待领证后,到当地税务机关补贴印花。

二、印花税票的粘贴及注销

粘贴的印花税票应一律采用五元面值的税票,统一粘贴在《房屋所有权证》政府盖章页的左下角。粘贴的税票应端正、清洁。

税票粘贴后,在税票与《房屋所有权证》的骑缝处加盖印章注解。印章由省税务局规定式样,市、地税务局统一刻制,由县(区)税务局交房产管理机关保管使用(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意图附后)。

三、税票代售及纳税地点

各级房产管理机关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同时,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监督贴花。房产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收取的印花款,应按规定期限汇缴当地税务机关。

四、印花税票的保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负责代售印花税票的房产管理机关应严格管理,并健全制度,定期清点,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五、代售手续费的提取和支付

税务机关应按房产管理机关代售印花税票总金额5%的比例提取代售手续费,全部支付给房产管理机关。手续费由县、市(区)税务局统一计提办理退库,房产管理机关不得从代售印花票收取的税款中坐支、预提。手续费的具体支付时间由房产管理机关与当地税务机关商定。

 六、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领取并已贴花的《房屋所有权证》,粘贴位置及注销办法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不再揭下重贴,待更换新证时,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已领取但尚未贴花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县、市(区)税务局限期补贴印花。对不按规贴花的,一经发现按偷税查处。

  七、各级税务机关与房产管理机关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规及时抄送同级房产管理机关,并负责印花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违章处理等事项。房产管理杌关应加强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管理和验证工作,并定期向同级税务机关通报发证的进度、范围和数量等情况,共同做好《房屋所有权证》的贴花工作。

  附件:印章式样及注销方法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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