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济南铁路局转发国家税务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
鲁税三[1989]96号
全文有效
1989-10-12
现将国家税务局、铁道部(89)国税地字第094号《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之间签订的铁路货运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48号和(89)国税地字第076号文的规定,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税。
二、为方便汇缴和代扣汇缴,各货运站对一份货运凭证,其运费不足200元的不再计算和代扣印花税;其运费在200元以上的(含200元),应以运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应纳的印花税款。
三、各铁路分局和济菏、兖石临管处应将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印花税款,按省财政厅(89)鲁财预字第13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填开缴款书,汇总缴纳(铁路支出科目将另文下达)。
汇总缴纳的手续、制度按现行规定执行。具体缴纳期限,由各铁路分局、济菏、兖石临管处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各货运站代扣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款后,除在运单及货票现付费别栏内填入“印花税”项目及金额外,于每日填制票据整理报告(财收一4)和运输进款收支报告(财收一8)时,应分别单列一项“印花税款”项目填入金额,并随运营进款一并上缴分局、济菏、兖石临管处。以便各分局、济菏、究石临管处汇总后,按规定时间缴纳代扣的印花税款。
五、凡是由铁路部门代扣汇缴的印花税,可按实际代扣的印花税款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提取手续费,并按期全额付给铁路部门,具体支付时间由各分局、济菏、兖石临管处与所在地税务机关商定。手续费的分配比例和发放范围由各分局自行制定。对由税务机关直接组织、检查的印花税收入,以及滞纳金、罚款收入均不计提手续费。
六、实行铁路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是一项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与铁路部门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政策法令的宣传解释和违章处理等事宜,有关税法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抄送同级铁路部门。铁路部门应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做好铁路货运凭证的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工作,对在汇缴和代扣汇缴中的违章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七、各货运站在接到本通知后,除组织有关货运职工认真学习外,应与当地税务机关一起召开一次货主会议,进行广泛宣传,同时还需要在车站货运营业室及交款处进行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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