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文第三条、第四条废止,参见《山东省地税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
(87)鲁税三字25号
部分废止/失效
1987-05-27
各市、地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3号《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房产”的解释,可按总局规定办理,具体划分问题,由各市、地税务局酌情掌握。
二、为了促进集贸市场的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建出租的集贸市场用房征免税问题,由各市、地税务局根据当地市场建设和租金收支具体情况确定。
三、对专用汽车征免税问题。除总局已明确征免车船使用税的专用汽车外,对其余专用于建筑作业、石油地质作业、机场作业、农林牧渔业等的专用汽车,如沥青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以及铲车、叉车、吊车等等,一律照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各种履带式专用机动车辆,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专用汽车的计税吨位:有功能吨位的,按功能吨位计税;无功能吨位的,按其马力参照同类型载货汽车的吨位折算计税吨位。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已经实现自收自支满三年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不满三年的,应于三年期满后征收车船使用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税征免期限,也比照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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