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87)鲁税三字9号
全文有效
1987-03-13
各市、地税务局:
最近,有的地方询问,由于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而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如何处理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
凡经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但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能随同减免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用于归还贷款或新产品开发基金等支出。
应全额并入企业损益处理,希研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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