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6)鲁财税字41号
全文有效
1986-12-24
一、拖拉机计税时间如何掌握?
《山东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施行细则》)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的免税”。是指全年从事农业生产在九个月以上的免税。对全年从事运输业务时间在九个月以上的按全年征税。全年从事运输业务的时间在九个月以下的,可按从事运输业务时间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拖拉机挂车的税额如何确定?
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所挂拖车,为节约能源,提高经济效益,暂比照载货汽车挂车税额计征车船使用税。
三、客货两用汽车如何征税?
凡载重量在二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按乘人汽车征税。
四、市内公共汽车免税范围如何掌握?
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市内公共汽车暂免车船使用税。免税的范围仅限于公用事业局用于市内交通的公共汽车和电车,不包括其对外出租的各种车辆。交通部门的客运车辆和企业的交通车辆应按规定征税。
五、招待所的车船是否征税?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招待所的车船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六、部队家属工厂的车船是否征税?
部队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七、车船承包后如何征税?
企事业单位的车船,承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为便于管理,暂由出包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
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的教练车是否征税?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用于教学的教练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九、对未办行驶执照而使用的车船是否征税?
对未办行驶执照而行驶的车船,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十、停驶停航的车船,在停驶停航期间是否征税?
纳税人因故停驶停航的车船,应凭有关部门的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理停驶停航手续,免征其停驶停航期间的税款。但在征税期间内已征的税款不予退还。
十一、经费来源达到自收自支后的事业单位的车船,是否征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应征收车船使用税。但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车船使用税三年。
十二、轻骑与摩托车如何划分?
轻骑与摩托车,按公安(或交通管理)部门的标准划分。
十三、乘人汽车是否包括司机的座位?
乘人汽车的座位包括司机和售票员的座位。
十四、福利企业的车船,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为照顾福利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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