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国税发[2008]32号
全文有效
2008-04-18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后,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反映了一些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部门或岗位负责受理,对审核无误的资料,经市、区局审核、复审后,于每月20日前将《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上报市局,由市局根据审核结果批准免税核销(下放审批权的单位生产企业除外)。《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上的“受理人”由主管税务机关的出口免税核销受理人签字,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审核人”、“复核人”由市、区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审核岗、复核岗签字,“审批人”由市局审批岗签字,加盖市局公章。
二、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免税核销延期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经办人签字,报市、区局审核岗和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局审批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
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资料及凭证由各市、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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