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财税字[1994]1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国税明电[1993]7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省局已以鲁税一[1994] 6号文转发各地执行在案,现再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继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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