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关于未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退税(费)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06-06
临沂市各应享受未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9〕6号)等有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政策发文滞后等原因,致使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未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请应享受未享受上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优惠的纳税人,自本公告发布后,携带税务登记证(已办证的纳税人)或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退税账户等资料信息,到原缴税的办税服务厅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费退还或抵缴手续。纳税人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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