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7〕205号
全文有效
2017-0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所需税控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23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强化措施,保证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的纳税人税控设备发行、安装、调试等环节高效顺畅,使纳税人能够及时开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
二、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管。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控服务单位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国税函〔2016〕66号)的工作要求,发现税控服务单位工作不规范的,要及时向省局报告,由省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省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国税局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绩效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请各单位注意总结工作经验,认真梳理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并与2017年9月22日前将工作报告报至FTP: /货物和劳务税处/税控发票组/电子发票税控管理工作路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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