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12〕26号
全文有效
2012-03-01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据山东省物价局鲁价格发【2009】149号文件规定,我省服务增值税防伪税控技术维护价格为每户每年400元。据此,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相关内容作了调整,我省所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格式附后(见附件1)。省局受理投诉电话 0531—85656258。
二、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内外部网站发布、办税服务厅张贴等方式,将防伪税控专用设备销售价格、技术维护费收费标准、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进行公示。
三、各级防伪税控服务单位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设立固定办公机构开展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工作。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监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在工作中注意调查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满意程度,并应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做出评价。于每年的1月10日前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市局,市局于1月20日前上报省局。
五、省级服务单位对基层服务单位销售通用设备,必须按市场化运作,不得下达考核指标。各级服务单位不得向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用户强行销售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或其他商品。
六、为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管理,及时了解掌握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请各市局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各市局受理投诉电话以及及其服务单位的服务热线电话函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1.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略)
附件2.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调查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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