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函〔2013〕349号
全文有效
2013-12-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政策,做好符合条件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企业消费税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 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以下简称29号公告)相关规定,现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1日-2011年9月30日期间,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可办理消费税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使用企业在该期间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确认已税的,方可办理消费税退税业务。(核查函格式见附件一:《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税情况核查函》)。
二、2011年10月1日-2012年7月31日期间,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比对不符及未比对上的,使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36号公告第五条要求,对发票信息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比对,发票信息相符的,可办理消费税退税。(核查函格式见附件二:《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核查函》)
三、2012年8月1日-2013年6月30日期间,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按总局《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36号公告)相关规定办理。
四、2013年7月1日起,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按照29号公告规定使用《石脑油、燃料油退(免)税消费税管理系统》办理。
附件:
1.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已税情况核查函
2.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发票信息核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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