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经信委关于核查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财税〔2016〕30号
全文有效
2016-09-22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落实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要求,现将我省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核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国税局、地税局要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优惠情况统计表及其备案资料书面报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以公函形式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移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函内容包括移送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企业类型、享受税收优惠年度,并附送相关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收到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备案资料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将复核结果以正式文件反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财政厅。反馈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 经核查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名单,及其产品和研究开发费用指标情况(见附件1);
2. 经核查不符合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名单,及其核查意见(见附件2)。
三、每年10月10日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汇总后形成正式文件,于当年10月31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略)
1.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条件的产品及研究开发费用指标情况表
2.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条件的企业核查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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