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 〔2008〕6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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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 〔2008〕61号

全文有效

2008-0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工作中新、老税制的衔接工作。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各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工作要求,加强协调和衔接,组织实施好2007年度内资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要在认真落实总局《通知》的同时,结合省局鲁国税函〔2008〕36号通知的要求,做好200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三、各级在汇算清缴中要切实加强对企业2007年度收入、成本和费用等情况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的准确完整。要积极推行应用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软件,提高申报的效率和质量。

  四、认真组织实施汇算清缴结束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检查等工作,坚决遏制利用新旧税制交替偷逃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新旧税制的顺利衔接过渡。

  五、各市要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和汇缴软件提取汇算清缴数据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包括总表和分表),应在做好综合征管软件相关数据维护的基础上,通过总局最新修订的汇缴软件(软件包和有关说明已发布在省局FTP/所得税管理处)进行汇总,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只需报送电子文档和汇缴数据,不再报送纸制资料)于2008年6月底前报送省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及总结按总局《通知》和省局的有关要求报送。

  各市在贯彻执行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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