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2018年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工作的通告
东营市残疾人联合会
全文有效
2018.7.13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31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8年我市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本市范围内按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2018年的审核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9月30日止。
三、审核部门:中央和省级驻东营单位、市直单位和在市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其他用人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由各县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东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东营区南一路359号市交通局15楼东首残疾人综合服务大厅):8336967 8329368
东营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A座2212房间):8262001
河口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社(河口区河聚路11号卫计局六楼602房间):3650231
垦利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垦利区振兴路39号原党校办公楼一楼西首):7738989
广饶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广饶县月河路174号县残联三楼306房间):6443737
利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利津县利一路158号县残联一楼108房间):5623281
四、审核资料:用人单位办理审核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招用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或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2017年1-12月份残疾职工工资记账凭证、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4、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收据、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6、填报纸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在职残疾职工年度工作时间统计表》、《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审核资料明细表》各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可在东营残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dydpf.dongying.gov.cn/)或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
7、需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保障金缴纳: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2、已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完成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后,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情况审定书》到相关税务机关申报减免保障金。
3、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全额征缴保障金。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六、其他事项: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对申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抵扣相应的保障金数额。
3、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4、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保障金。
5、2017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超过1.5%的,请到相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手续。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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